各乡镇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关于鼓励投资兴办商贸物流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金乡县关于鼓励投资兴办商贸物流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五大板块”和“七大产业”快速发展,做强我县商贸物流业,提升全县经济整体运行质量,鼓励吸引社会各界在金乡投资兴办商贸物流企业,形成辐射鲁西南、带动苏鲁豫皖的商贸物流中心,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行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兴办商贸物流企业
在金乡县境内新注册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且每年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的商贸物流企业,优先享受项目落地服务、税收奖励兑现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对本地原有企业以及通过变更、注销等方式变相新设立的企业,纳税额扣除原税收基数后新增部分可享受该政策。
二、实行奖励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加大发展扶持力度,根据企业缴纳国税、地税税收的地方留成之和(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80%部分、企业所得税32%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如下比例分档给予奖励:年度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企业,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纳税额在500万(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纳税额超过1000万(含1000万元)的企业以及一些特殊性企业,在享受前档奖励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相应追加奖励。
三、落实兑现奖励,鼓励持续经营投资
(一)及时兑现奖励。由国税、地税部门每月初将上月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税收明细情况予以汇总,经财政部门核实后20天内予以兑现奖励。
(二)升级奖励兑现。企业投产经营后,实际纳税额达到规定的计奖档次时,即可按月及时给予奖励。企业累计纳税额达到更高档次时,按新的档次和奖励比例通算给予奖励,年终根据企业纳税额进行结算。
四、优化服务措施,提供优良经营环境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企业项目落地过程中需要办理的项目环评、立项、土地使用、工商登记、企业代码、税务登记、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由分管县长主持,县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相关单位联合审批。
(二)实行服务承诺制。自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由工商、财税部门统一为企业建立服务管理档案。为便于企业了解税收程序和政策,税务部门将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咨询电话等涉税内容印制在“纳税服务联系卡”上,统一发放到新建企业,并定期派专人上门服务。
(三)落实兑现新政策。对于国家新出台的商贸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及时为企业办理兑现手续。
(四)优化经营环境和治安环境。对企业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县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为企业提供全天候服务,对企业投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意见,由公检法部门负责为企业的合法正常经营保驾护航,严厉打击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
(五)优先享受政治荣誉。凡在金乡县境内经营纳税业绩显著的,企业负责人可以被优先推选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推荐为荣誉市民和优秀企业家。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奖励资金由受益所属财政承担。乡镇具体奖励兑现由县财政统一办理,年终据实结算。
(二)对落地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暂行办法》(金发〔2006〕5号)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五年,原出台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由金乡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