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办发〔2017〕49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乡县委办公室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机制,提高校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依法治校、教育优先发展原则,按照公平公正、积极稳妥、专业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和去行政化,树立教育家办学理念,建立和完善以职级制为核心的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教育家办学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促进中小学校长队伍专业化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实施范围
(一)学校范围
全县所有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二)人员范围
校长、党组织书记、副校长、党组织副书记及其他副校级管理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等参照执行。
民办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可参照执行,增加校长职级薪酬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三、主要内容
(一)取消中小学和干部行政级别
列入校长职级制改革范围的中小学校和校长一律取消行政级别,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任校长保留原有行政级别,纳入档案管理。新任校长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实行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竞聘。校长的竞聘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有关章程、规定,中小学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任命;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提名,按规定程序产生;副校长由校长提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负责资格审核、考察、公示、公布。
(二)建立校长职级评审和职级薪酬制度
1.合理确定校长职级序列。校长职级分为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一、二、三档)、二级校长(一、二、三档)、三级校长(一、二、三档),共四级十档。同一县域内,一级、二级、三级校长的比例为3:5:2,特级校长的数量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和城乡学校。
2.建立校长职级评审制度。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3年评审一次。根据任职年限、办学规模、办学业绩、专业水平、社会认可、专家评审等确定校长职级。特级校长的职级评审认定由市教育局负责;其他学校校长的职级评审认定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市教育局备案。
3.建立校长职级薪酬制度。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建立校长职级薪酬制度。校长职级薪酬包括基础性职级薪酬和奖励性职级薪酬,发放标准根据校长职级确定,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础性职级薪酬占职级薪酬总额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职级薪酬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长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农村学校校长和规模较大学校校长,可在其职级内高一档次确定职级薪酬。
(三)完善校长竞聘制度
1.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中小学校长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原则上应有6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按照教育家办学原则,从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专业标准等方面确定校长任职资格。今后,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从具备相应校长任职资格的人选中公开竞聘。
2.建立校长竞聘机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纪检、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对竞聘规模、竞聘人员资格、专家评委组成、竞聘程序公平性等进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组建校长竞聘委员会,从具备校长任职资格的报名人选中公开遴选择优聘任新任校长。高中阶段学校新任校长可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跨县(市、区)公开竞聘。积极吸引县外优秀校长来我县参加新任校长竞聘,或通过兼职、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3.加强校长后备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现职优秀校级干部过渡、专家团队公开遴选等方式选拔校长后备人才,并接受任职资格所需的知识、能力培训和挂职锻炼培养,经综合考核合格后,认定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分别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校长后备人才库管理。
4.实行校长聘期制。校长的一个聘期为3年,在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聘期。无特殊原因,聘期内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特级校长事前应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其他职级校长应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校长聘任期满后,其职务和职级自动解除。副校级及其他管理人员由新任校长重新提名聘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本人申请、组织考察、考核合格,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研究同意,可以续聘,并按有关程序重新认定校长职级。连续聘任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5.完善校长培训制度。围绕新时期校长的岗位、职责、管理等要求,开展各种专题培训。
(四)建立校长任期交流制度
1.建立校长交流机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校长交流任职的力度。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校长应当交流,满3个聘期的必须交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经本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参与交流轮岗。
2.建立学校与其他领域干部双向流动制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符合党政干部任职条件的校长可交流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熟悉教育管理工作,符合校长岗位要求,具备相应校长资格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可交流到校长岗位任职。
3.建立健全校长交流激励机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校长,评定一级及以上校长职级,应有在农村学校任职、任教的经历。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校长,其职级在本等级内可晋升一档。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特级校长和特别优秀的一级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报请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五)建立校长考核评价制度
1.建立完善的校长业绩评价制度。校长要制定聘期工作目标和学年度工作目标,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校长聘期内考核分为学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按照校长职级评审权限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校长数量一般控制在参与考核校长总数的20%以内。考核结果与校长业绩评价、职级认定、聘任挂钩。
2.建立社会参与的校长办学满意度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1次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电话抽查等方式征求社会知名人士、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在校学生等多方面对校长的评价意见。评价结果纳入校长的业绩考核和职级认定。
3.实行校长试用期和评级晋档制度。实行校长试用期制度,新任校长试用期1年,试用期计入校长聘期,试用期间,校长职级一律按三级三档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并确定相应的校长职级;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试用职务。校长年度考核每获得1个“优秀”等次或连续获得2个“合格”等次,可在本职级内晋升一个档次(晋升到一级一档后提交市局,由市局确定特级校长职级)。任期内考核所获“优秀”等次,可作为晋升高一职级的优先条件。
4.建立诫勉降职制度。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职级在本等级内降低1个档次,在本等级内已为最低档次的,降到下一等级的最高档次,对三级三档的校长撤销职级并解聘校长职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次基本合格,撤销其职级并解聘其校长职务。任期内出现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对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中小学校长,给予解聘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发挥特级校长、一级校长的引领作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1—2所农村学校,作为特级校长和一级校长的帮扶学校。将帮扶学校的改造和发展,以及帮扶学校校长的专业成长等情况,作为考核校长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加强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中小学校党组织,配备专、兼职党务干部。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在学校建设、改革、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监督保障。校长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为非中共党员的,应配备专职书记。学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可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进一步健全党群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七)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
适应教育家办学需要,严格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除具备党政干部任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热爱教育事业,一般为师范类院校(专业)毕业或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人才工作政策和行政管理,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水平。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原则上要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八)扩大中小学办学自主权
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鼓励学校创新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在副校长提名、中层干部聘用、教师聘任等方面的用人权。落实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评先树优等方面的评价权,落实学校在绩效工资、政策激励等方面的分配权,落实学校在内部机构设置、课程开发、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权。
(九)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加快教育管理方式转变,加大对学校建设、经费、人才、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等,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学校财务预决算以及教师考核、职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分配、评先树优办法等重要事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加强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推进政校分开、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为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金乡县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主要领导任组长,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编制部门要做好职级改革的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要落实改革所需经费,人社部门具体核定每位校长的职级薪酬,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加强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作为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改革相关的重要事项。要注重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学校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随着改革深入不断进行完善。
附件:1.金乡县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金乡县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
3.金乡县中小学校长竞聘管理办法(试行)
4.金乡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办法
5.金乡县中小学校长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6.金乡县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附件1
金乡县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郑士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刘东利 县委副书记
管洪祥 县委常委、副县长
闫 峰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杨美兰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白显勇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赵宝银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周艳荣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应急办主任
蔡传亮 县编办主任
李英渠 县教体局局长
刘昌胜 县财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蔡传亮、李英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金乡县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6〕52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制定学校章程,不断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 依靠学校党组织,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要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 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学生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切实维护学生权益。主动争取所在镇街、社区和家长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推进学校参与社区教育工作。
第六条 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校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应支持、保障、指导和监督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教育思想和课程的领导者,是学校学习型组织的引领者、师生发展的服务者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第八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按学校章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发展目标规划和学年度工作计划,经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加强教师教育,注重对班主任、骨干教师和中青年教师的培养,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创新素质和科研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教师身心健康,严格教师队伍管理,科学合理配备岗位人员,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 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全面贯彻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制定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中层干部。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研究同意,校长提出聘任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组织民主测评和综合考察后研究确定人选,由校长聘任。学校内设机构可在现有控制数额内,根据需要做适当调整,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按程序提出中层干部聘任人选,经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校长聘任,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以岗位管理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全面考核工作人员表现,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职务(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评先树优、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按照激励先进、多劳多得的原则,发挥好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推动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九条 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管理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原则,要建立精干、高效、和谐的管理系统,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策学校工作重大事项。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学校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校长审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对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一)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三)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招生工作。
(四)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教师队伍建设。
(五)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评先树优、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六)年度经费预决算情况、基建项目、招标项目、大额经费支出、大宗仪器设备和物品的采购、资产处置、对外合同的签订。
(七)校园及师生安全。
(八)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交流。
(九)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及学校实际,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初步工作方案。对初步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需听取专家意见,或举行专门论证。按规定需经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家委会等讨论通过的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前必须召开相应会议专门听取意见。
(三)会上充分讨论。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正确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四)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五)对学校职权之外的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应请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章 待遇、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校长职级制,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
第二十五条 校长应按规定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在职提高培训,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记入校长在职培训手册,作为资格准入、继续任职、职级评定、职称评审等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校长应自觉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考核、督导及经济责任审计,其结果作为对校长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校长应认真接受党的基层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成绩显著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校长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附件3
金乡县中小学校长竞聘管理办法(试行)
一、竞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理想信念坚定,职业道德高尚,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二)教育理念先进,教育教学水平高,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突出,改革创新意识强,求真务实,团结协作,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四)具备校长任职资格。
二、任职资格
中小学校长人选,要具备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具有教师资格。高中、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及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
中小学校长人选,应任校级副职满2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及以上。其中,高中校长人选一般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初中、小学校长人选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三、竞聘方式
校长采取公开竞聘方式产生,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和管理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公布拟竞聘的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事项。
(二)个人申报。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个人提交申报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竞聘委员会由教育专家、知名校长和优秀教师代表等组成,对应聘人员通过考试、演讲、答辩等环节进行综合评价,按1:3的比例推荐人选。
(四)组织考察。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组成考察组对入围人选进行全方位考察,重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履职能力等情况。
(五)任职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对拟聘人员进行集体研究,确定任职岗位。
(六)任前公示。对研究通过的拟聘人员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办理聘任手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聘书,办理聘任手续。
副校长一般应具备相应学段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组)负责资格审核、考察、公示、公布,由校长聘用。
四、管理使用
(一)实行试用期制度。初任校长试用期1年,试用期内一律执行三级三档职级,试用期计入校长聘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并确定相应的校长职级;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试用职务。
(二)实行聘期制度。校长的1个聘期为3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校长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期内校长一般不作调整。聘期期满,考核合格,经本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可以续聘。特级校长和特别优秀的一级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报请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三)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制度。校长自聘任之日起三个月内,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制定聘期工作目标和学年度工作目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备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长进行学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四)实行培训培养制度。加大校长培训培养力度,采取专家辅导、高端研修、课题引领、挂职交流等多种方式强化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培训学分制度,将获得培训学分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校长资格准入、职级评定、晋级晋档等方面的重要条件。
(五)实行解聘辞职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解除校长聘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聘理由。被解聘校长如有意见,可以提出书面申诉。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其职级,解聘现任职务:
1.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聘期内学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或者2次基本合格的;
3.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出现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的;
5.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负有领导责任的;
6.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校长职务问题的。
校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须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六)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校长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学校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对已形成任职回避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教育行政部门解除其校长职务。
(七)实行交流轮岗制度。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中小学校长应当交流,满3个聘期的必须交流。改革之初,首次职级评定时,已在现任职学校连续任校长满10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八)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校长后备人才库,中小学校长岗位出现空缺,从校长后备人才或具备校长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竞聘。
附件4
金乡县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办法
一、职级设置
中小学校长职级分四级十档,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一、二、三档)、二级校长(一、二、三档)、三级校长(一、二、三档),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校长比例结构为3:5:2,特级校长的数量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一级一档校长的数量不超过一级校长总数的30%。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和不同学段等具体情况,在职级总额内可适当调控职级比例。
二、评审内容
评审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量化内容包括基本条件、任职年限、办学规模、工作业绩评价和办学满意度评价五部分,分别占10%、20%、20%、40%、10%。
(一)基本条件(10分)
1.学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具备相应的教师、校长资格。
2.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特级校长,应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一、二级校长,应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年限规定。申报各职级校长应具备的校长任职年限为,三级校长应担任校长1年及以上,二级校长应担任校长4年及以上(业绩特别突出、连续任校长2年及以上的,可破格申报),一级校长应担任校长7年及以上(业绩特别突出、连续任校长6年及以上的,可破格申报),特级校长应担任校长12年及以上(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限)。校长任职年限=任正职年数+任副职年数×50%。任职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正科级及以上职务的任职年限计入校长任职年限,任副科级职务的任职年限按二分之一折算计入校长任职年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层正职及以上职务的任职年限计入校长任职年限,中层副职的任职年限按二分之一折算计入校长任职年限。
达到基本条件的,参与评审,按10分计入成绩;达不到基本条件破格担任校长的,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定为三级三档。
(二)任职年限(20分)。
达到任职年限的校长,计10分,增加一年计1分,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20分为止。
(三)学校规模(20分)。5个班(含5个)以下系数为0.3,6个至12个班(含12)系数0.5,13个至24个班(含24)系数0.7,25个至36个(含36)系数0.9,37个班以上系数为1.
计算办法:学校规模得分=20*系数
(四)工作业绩(40分)
以教体局年终督导考核成绩为准。折合满分40分计入总成绩。
(五)办学满意度(10分)
主要包括教职工评价、学生家长评价、社会评价等方面。由县教体局委托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采取电话随访的方式统一进行或由教体局委托第三方进行。
三、评审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一般每3年对校长评定一次职级。
(一)公布方案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职级评审认定实施方案,并及时发布。
(二)个人申报
1.填写申报表。申报人按照申报条件填写《济宁市中小学校长职级申报表》。
2.提交佐证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各报最高1项)、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中小学校长在职培训手册,首次评审可放宽对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要求,提交的个人及学校标志性成果为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
3.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紧扣聘期目标完成情况,做到准确真实、重点突出。
(三)资格审查
按照中小学校长申报的职级,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组织评审
成立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专家、知名校长等组成,成员不少于13人。专家和校长异地聘请,每次评审须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要求对申报人进行量化评价。其中,评价工作业绩时,应主要考察评级前所在岗位的工作业绩,按适当的权重比例予以赋分。
特级校长的职级评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五)职级认定
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级设定比例和申报人员的量化得分排序情况,提出认定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
(六)结果公示
评审认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发文公布
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并颁发校长职级证书。县教育行政部门将评审认定的校长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
首次组织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工作,对校长只做评级,档次确定为同级三档。
四、职级升降管理
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定期晋升、破格晋升和诫勉降职制度。职级由评审委员会评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档次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长业绩考核等次直接确定。
(一)定期晋升。校长在第1个任期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确定为同级三档,之后学年度考核,每得到1个“优秀”等次或累计2个“合格”等次,可在本职级内晋升一档。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第2个任期,如果职级不发生变化,任期内各次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的,继续执行本职级最高档。
(二)破格晋升。中小学校长个人或任职学校在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特色学校建设等方面经验先进,效果明显,社会声誉好,受到省部级党政部门及以上表彰,或教育教学经验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宣传推广的(以正式文件为准),可申请破格晋升。
(三)诫勉降职。校长在聘期内,学年度考核出现1次“基本合格”等次的,由教体局党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出现2次“基本合格”或1次“不合格”等次的,撤销职级解聘职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任期内出现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对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5
金乡县中小学校长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一、交流条件
(一)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校长应当交流,满3个聘期的必须交流。改革之初,首次职级评定时,已在现任职学校连续任满10年的,原则上应交流任职。聘期内一般不交流。
(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行县域内交流,高中校长可跨县(市、区)交流。
(三)学校与教育部门交流。符合校长岗位要求的教育部门干部可参加校长后备人才选拔后竞聘校长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可以交流到教育部门任职,调任公务员岗位的需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
(四)跨系统交流。根据工作需要,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可交流到其他部门、单位任职,符合校长岗位要求的其他部门、单位干部可通过参加校长后备人才选拔后竞聘校长岗位。
(五)跨学段交流。校长跨学段交流时,必须具备流入学校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不参与交流轮岗。
(六)鼓励校长到农村学校交流任职。到农村学校交流任职的,其职级在本等级内可晋升1个档次,晋级的须经过晋级评定,评定一级及以上职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交流任职后取得突出工作业绩的中小学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给予表彰。年龄45周岁以下的校长,评定一级、特级校长,应有在农村学校任职或任教经历。
(七)对已达到交流条件但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校长,撤销职级并解聘现任职务。
二、组织实施
校长交流轮岗实行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采取组织选派和岗位竞聘的方式,由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结束前,制定方案,组织交流。县年度交流方案应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当年度完成交流后,一个月内将方案报县教育局备案。
(一)组织选派交流。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校长职级档次、连续任职时间等,结合个人申请、工作需要和年度交流计划组织交流。要积极鼓励校长到农村学校任职。
(二)岗位竞聘交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岗位空缺情况,统一组织县符合条件的校长参加岗位竞聘,择优交流轮岗。校长交流轮岗要于每年8月10日前安排到位。跨县学校校长交流轮岗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要充分发挥特级校长、一级校长的引领带动作用,特级校长和一级校长都要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1—2所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校长专业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到农村学校交流任职的校长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交流轮岗效益。
附件6
金乡县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促进金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大会负责,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中心任务,为我县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让城乡居民学有优教提供坚实保障。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
第五条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一)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处(室)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的落实,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教职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教职工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
(三)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充分调动学校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开展争创精神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活动,创建和谐校园和温馨教室,形成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
(四)定期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思路和意见。
第六条 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等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定政治立场,明辨大是大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学习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推进人才兴校强校。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做好关心服务工作,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第九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其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党组织委员会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批准设立,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改选。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谈话,纠正不正之风。
(三)创建服务型党组织。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功能,通过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党员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中小学生服务,把党建工作的成效体现到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上来。
(四)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定期研究制定党员学习计划,落实党员学习制度,创新学习载体和学习形式,完善学习检查和考评机制,建立党员教育培训学时制度,确保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
(五)创建创新型党组织。创新党建工作的内容、形式和载体,积极打造开放互动的党组织活动平台。充分运用信息网络和新媒体技术开展相关工作,全面提高党建工作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行党建品牌创建活动,凝聚各种党建资源,增强党组织、党员的影响力和引导力。
(六)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制度,监督党员自觉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对学生加强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对高中生加强入党启蒙教育。
(八)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学校重大决策要让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落实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党员评议,严谨科学地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九)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按照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责任意识强、作风过得硬等原则,配强党务工作者。学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可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着力选拔有潜质的优秀年轻党员干部进行重点培养,积极储备优质人才资源。注重加强党务工作者实践锻炼,将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整合,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提升综合素质。
(十)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党组织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党建工作经费、场所等基本保障,完善书记带头抓党建、委员分工抓党建、全体党员共同促党建的工作格局。
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一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组织书记协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由学校党组织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意见;组织实施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议。
(二)研究拟定学校党组织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
(四)审定以学校党组织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审定学校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五)根据多数党员(所辖党组织)的意见酝酿提出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讨论学校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提请议定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或提出指导意见。
(七)对重要管理岗位和不适合担任教师的人员提出使用建议。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向校长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九)其他需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研究干部工作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织书记可根据研究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成员提出、书记确定,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后召开会议。党组织成员在会议上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成员按照《金乡县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章 待遇、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享受校长职级薪酬待遇,副书记享受副校长职级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学校重大事项出现决策失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组织书记或校长的责任。校长必须认真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若校长决策有明显失误、可能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党组织应及时建议暂缓或终止执行;校长不予采纳的,党组织有权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不及时上报的,视造成损失的情况,追究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