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鑫利来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17-02-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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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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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环罚字〔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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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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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鑫利来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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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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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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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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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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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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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产3000台封闭式电动三轮车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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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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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鑫利来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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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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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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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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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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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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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70828791539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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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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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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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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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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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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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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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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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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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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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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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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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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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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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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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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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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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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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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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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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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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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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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