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办发〔2018〕8号关于印发《金乡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金乡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金乡县委办公室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金乡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省委 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40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7〕7号)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但也存在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不明、成员边界不清、管理结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限制了集体资产的顺畅流转和有效配置,抑制了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有序流动,推动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促进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集聚;有利于提高集体资产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我县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实现我县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奠定制度基础。
二、准确把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二是坚持依法有序和守住底线。严格工作程序,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外部资本侵占和内部少数人控制。三是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推进。根据各镇街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集体资产和不同情况类型的村(组),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试点先行,分类指导,稳慎开展,不搞一刀切。五是坚持和加强党全面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改革,确保各项举措有效落地。
(三)目标任务。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对集体土地等资产资源性资产,继续按照已有部署抓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建立集体统一运行管护的有效机制,更好的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对经营性资产,着力推进确权到户和股份制改革。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形成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总结2017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工作经验,2018年分类推进,将改革工作扩大到13个镇街,所有村居全面开展并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等基础性工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重点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改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确权到户,将其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和收益权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2019年2月底前按照农业部清产核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2019年完成改革扫尾工作任务,完成改革的涉农村居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2020年,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三、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镇街、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都要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统一领导下,由镇街农业(经管)部门和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报账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依法依规处置清产核资中的各类问题。资产规模较大或群众争议多的村(组),可以根据农民意愿聘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后,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和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已完成清产核资的村(组)要按照要求查缺补漏,健全档案信息,规范整理,安全保管。
(二)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统筹做好所有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县、镇街探索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性规范或意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协商确认并实施。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成员身份结果要进行公示,并在镇街登记备案,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资产量化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易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对资源型资产,加快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园区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
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集体股的设立与否及所占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股可以仅设置人口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人口股和农龄股(劳龄股);
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和集体资产份额。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完成改革的村(组)都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成员结构、资产情况等,建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现阶段,可由县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要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厘清权责边界;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五)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积极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办法。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记载股份信息,作为其参与集体经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稳慎探索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同时要防止出现份额较大股东。县、镇街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鼓励与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济宁公司合作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镇街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具体办法。
(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决不是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净”,而是围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引领和支撑农民增收致富。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各类集体资产、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集体积累和政府帮扶资金等,发展符合地方规划、符合群众需求的相关产业,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集体资产运营应采取市场化方式,可以由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重点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承担财政支农惠农项目,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各类资本共同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培育农业“新六产”。力争到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使集体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实现收入翻番。
(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管理权。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要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积极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完善村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改革前和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衔接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新模式。
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确保股东利益。盈余分配要做到兼顾股东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年终财务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镇街要建立专业化的农村集体经济财会、审计监督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提高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重大决策事项、债权债务等定期审计。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发生侵占集体资产的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工作步骤
根据目标任务,2018年工作步骤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28日至5月10日)
1.成立机构。参照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镇街分别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村居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村居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并张榜公布,征求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同意后,报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农业(经管)部门备案。
2.制定方案。本方案下发后,各镇街可根据县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编制本镇街工作方案,各镇街工作方案经镇(街)政府(办事处)同意后正式文件报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宣传动员。县、镇街分别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全面、客观、详实地解读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村居要分别召开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王作,阐明意义,讲清政策,明确权责,避免改革简单化,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开展业务培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组织县、镇街领导小组成员、各村负责改革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工作认识,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组织部分村“两委”委员、村民代表参观考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先进地区,了解实行改革的优越性,激发推进改革的动力。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2018年5月11日至10月31日)
5.清产核资。在县、镇街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管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无异议后,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报镇街备案。
6.制定方案,提出申请。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村居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由村居改革工作小组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改革方案包括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配置、折股量化、组织机构、股权管理等内容。
在资产量化上,原则上只将经营性净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实行“确权确股”。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可将公益性资产、土地(家庭承包地、农村宅基地除外)等资源性资产折股,可采取档案化形式确定社员所占的股份份额。
用以折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计算方法:经营性固定资产按净值计入股份,经营性在建工程按原值计入股份;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际净值计入股份;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其他资产,按实际净值计入股份。
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同时应制定纠纷调解处置预案。改革方案和纠纷调解处置预案需向镇街提出改制的书面申请,经镇街审核同意后报县领导小组备案。
7.界定成员,量化股权。全县各村居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产处置基准日,依法依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村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调查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向全体社员公示后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确认。合理设置股权,根据清产核资和成员界定结果量化股权,编制股东清册,确定折股量化的计算办法。股权享受的基本对象是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同时要依法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对一些特殊群体,股权能不能享受,享受多少,应根据各村居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户籍关系不在本村的,原则上不能享受人口股(在校大学(大专、中专)生、义务兵、服刑人员等特殊人员除外);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编制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享有“人口股”股份等。
8.成立组织,完善治理结构。村居制订《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经公示修改完善后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经镇街核准后组织实施。
成立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制定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应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职责、股权量化办法、组织机构设置、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暨第一届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结果报镇街备案,理事会(董事会)任期原则上与村级组织班子任期相一致。
按股东清册和资产清册,计算量化股权,制作、发放股权证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印章牌匾、法人登记等手续。
9.建章立制,加强监管。建立资产运营、财务管理、盈余分配、股权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年终财务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股权原则上实行“生不增、死不减”一次配置长久不变的静态管理。股权持有人对所持股份享有收益的权利,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可以继承,也可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赠与、转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登记股权流转、增量扩股等变动情况。
各镇街要加强经管站建设,加强对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10.拓展权能,促进农村产权有序流转。县、镇街要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继承及抵押、担保权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措施、经验模式,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2019年完成改革扫尾工作任务,完成改革的涉农村居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2020年,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五、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创新方式方法,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作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保持历史耐心,增强担当意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改革工作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农业局牵头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的支持政策、分工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镇街、村要建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各镇街要统筹谋划,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督导考核,确保稳妥推进。各镇街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做到亲自部署重要工作、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要环节、督办重要案件。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加强工作督导调度,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推进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各种途径,深入解读中央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全面、客观、详实地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积极做好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各项法规制度的制定、宣传、落实工作,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加强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强政策执行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阐明意义,讲清政策,明确权责,避免改革简单化,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农村经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等为抓手,健全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充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办公设备,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等措施,进一步增强基层农经人员投入改革、奉献改革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加强政策支持。要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新成立的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小微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扶贫投入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支持,安排专门资金予以保障。
(五)强化督查考核。县、镇街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对相关镇村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进度落后、推进不力的镇街与村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改正,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及其他恶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切实维护稳定。各镇街、村要加强改革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定纠纷调解处置预案,拓展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功能,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严肃工作纪律,各村“两委”干部要以身作则,坚决杜绝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严肃财务纪律,对利用改革之机低价变卖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