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办发〔2018〕11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园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进园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金乡县委办公室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关于推进园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县园区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创新,建立灵活高效、配套完善、协调有序的体制机制,更好的促进园区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园区改革创新开放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发〔2017〕27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园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活力、激发动力,破除制约园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形成用人制度科学化、履行职责契约化、考核评价标准化、薪酬分配绩效化,搞活收入分配,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效能、科学统一的原则。按照“小机关、大服务”的管理理念,构建“大部制”扁平化管理模式,科学设置岗位机构,准确明晰权责,实现高效运行。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民主公开贯穿于选人用人的全过程,打破身份、资历限制,全面推行岗位竞聘制度,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
(三)坚持绩薪一致、业绩优先的原则。以能力评价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依据,让收入与贡献挂钩,科学设立绩效工资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四)坚持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层稳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导干部职工端正态度,参与改革,确保队伍思想稳定、工作平稳有序、事业持续发展。
三、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区、食品园区、商贸物流区行政事业在编在岗人员、组织人社部门安排到园区工作的人员。长期病假、事假和旷工的,参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四、实施内容和措施
(一)转换用人机制,实行全员聘任制度
1.构建“大部制”机构。各园区班子成员按照县编办核定和县委组织部任命过渡到岗到职,分别设置大部制机构。新材料产业园区、县经济开发区分别设置党政服务部、投资促进部、行政审批部、规划建设部、经济发展部、环保安监部、财税金融部;食品园区设置党政服务部、投资促进部、规划建设部、经济发展部、环保安监部、财税金融部;商贸物流区设置党政服务部、投资促进部、规划建设部、市场运营部、环保安监部、财税金融部。
2.推行“职员制”。实行档案职务与竞聘岗位、档案工资与实际薪酬、人事档案管理与合同聘用管理“三分离”制度,保留原编制、身份、级别不变,实行档案与实际岗位双轨运行不交叉、不影响;档案身份由组织人社部门正常调级、调职,调出和退休时按档案情况办理;结合园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年度考核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考核规定正常开展;参照原职务职级和岗位设置情况,合理设置职员职级类别,将所有人员平稳过渡到对应职位职级。
3.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各园区根据功能定位和经济发展需要自主科学设置岗位。在现行机构设置和人员岗位设置框架内,全体人员按现任职务、级别先行过渡到职员制,由园区制定职员过渡方案,报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除园区班子成员外,其他在编在岗人员全部重新竞岗;对落聘人员由组织、人社部门调至其他单位;对缺岗人员可采取县内在编人员选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行补充。对于其他需要使用特殊人才、专业招商人员以及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人员的,由园区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职员在同一职级连续任职满三年且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参加上一职级的竞聘。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同意后,可参加上两个职级的竞聘。对表现优秀并符合晋升提拔、交流条件的人员,优先考虑提拔、重用。园区根据情况可适时调整或竞聘岗位。
4.签订聘用合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园区班子成员由园区采取直接聘任的形式与其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先采取平稳过渡到岗,园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后期调整再采取竞争上岗形式到岗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在编在岗人员直接采取竞争上岗,依据公开竞聘结果,按照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岗位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重新聘用,聘期内涉及调整岗位的待遇随岗而定,解聘后不再保留原聘岗位待遇。
(二)改革分配机制,建立绩效薪酬制度
实行企业化薪酬管理,建立以绩效工资为核心的薪酬制度,工资总额与指标完成、工作业绩相挂钩,实行浮动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绩效一致、业绩优先”的原则,合理拉开收入层次,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职员工资薪酬由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每年计算一次;参与薪酬改革人员以园区认定为准,每年认定一次,报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备案。
基础薪酬是职员基本工作和生活的保障部分,原则上与职员原工资收入大致相当,按月发放,基础薪酬随县工资调整而调整。
绩效薪酬是部门和职员根据完成目标任务、工作业绩、职位责任、实际表现等情况进行的绩效奖励。绩效薪酬分配时,应打破职员职级限制,体现待遇差异化,按实际贡献和工作量,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不得平均分配。结合《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县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对完不成当年财政收入“基本目标”的园区,仅发放“基础薪酬”的80%;对完成“基本目标”而达不到“争取目标”的园区,除足额发放“基础薪酬”外,可按不超过“基础薪酬”20%的额度发放“绩效薪酬”;对完成地方财政收入超过当年“争取目标”的园区,除足额发放“基础薪酬”外,可按不超过“基础薪酬”50%的额度发放“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一年发放一次,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园区分别制定,报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园区引进或特聘特殊人才,其薪酬待遇和分配方式,可实行特岗特薪、协议工资或年薪制。面对社会公开招聘进入的人员,参照现有在编职员薪酬制度执行。各园区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工资经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
(三)完善考评体系,推行全员绩效考核
根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对园区考核的目标任务,园区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并对内设部门和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1.绩效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要指标和重要责任等方面内容。重要工作主要考核园区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上级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临时性安排完成的重难点工作等;重点项目主要考核园区和上级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等;重要指标主要考核纳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考核园区的经济发展指标等;重要责任主要考核在落实党风廉政、党的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2.绩效考核实施。各园区分别设立内部绩效考核机构,制定园区绩效考核办法和流程,自行组织实施。
3.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评先评优、奖励激励等直接挂钩,并作为职务调整、岗位变动以及聘用合同续订、终止的重要依据。对涉及落实重要责任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和一票否决事项的,应取消本年度绩效薪酬,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园区职员岗位过渡设置表
附件
园区职员岗位过渡设置表
现岗位职级 | 职员制岗位职务 |
党工委、管委会正职 | 党工委、管委会正职 |
管委会副职(含党工委委员) | 管委会副职(含党工委委员) |
所属局(室)局长(主任) | 大部制部长 |
所属局(室)副局长(副主任) | 大部制副部长 |
一般工作人员 | 大部制职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