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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20618/2018-01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环保执法监管信息
成文日期 2018-08-31 00:00: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龙鼎商贸大蒜分级筛选工序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案
发布日期:2018-08-31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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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金环罚字〔201838

 

金乡县龙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493497974C

法定代表人:周旭旭

    地址:金乡县济宁食品工业园

你公司大蒜分级筛选工序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案,经金乡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8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对大蒜分级筛选时,未采取喷洒、密闭等措施减少扬尘的产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8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8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告字〔201838号)及《金乡县环保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66点关于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