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618/2018-014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环保执法监管信息 |
成文日期 | 2018-09-30 00:00:0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金环罚字〔2018〕44号
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3233988B
法定代表人:谭方峰
地址: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
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违反环评制度和熄焦废水超标案,经金乡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9月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VOCS治理不到位。焦油、粗苯、硫铵等化产工序废气治理设施不完善,生产工序管理不到位,设备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少量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
2、两条输煤通道未密闭。焦炭储存场地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备煤预破碎车间破损严重,车间内外积尘清理不及时,收尘效果较差;装煤地面站及推焦地面站共用一个车间,车间外墙积尘严重,呈黑色,下灰处无收尘设施,外运灰的车辆未密闭,敞开式作业。
3、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在冷鼓工序西侧发现一处危险废物暂存点,有沥青渣在此处暂存,未进危废库,也没有及时配煤燃烧处理。
4、化产车间南部,新增40t/d脱硫液提盐清洁生产项目,已建成投产一个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处于公示阶段。
5、超标废水熄焦。未对熄焦废水进行再处理,直接循环使用。2018年8月29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采取超标熄焦废水水样,委托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水污染物浓度分别为:悬浮物140mg/L 、COD401 mg/L、氨氮184 mg/L、总氮342 mg/L、氰化物4.07 mg/L、挥发酚0.341 mg/L,分别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2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1.0倍、1.67倍、6.36倍、5.84倍、19.35倍、0.14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有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现有项目验收批复复印件、40t/d脱硫液提盐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复印件、40t/d脱硫液提盐清洁生产项目工程造价和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质检字〔2018〕第09002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VOCS治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输煤通道未密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40t/d脱硫液提盐清洁生产项目未批先建且已投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标废水熄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告字〔2018〕44号)及《金乡县环保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43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VOCS治理不到位行为处罚款叁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55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三)项的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输煤通道未密闭行为处罚款叁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96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处罚款贰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253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细化标准中较重违法程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40t/d脱硫液提盐清洁生产项目未批先建且已投产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700万元3%贰拾壹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31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标准中特别严重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标废水熄焦行为处罚款柒拾万元。
五项合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玖拾玖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VOCS治理不到位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输煤通道未密闭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40t/d脱硫液提盐清洁生产项目停止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超标废水熄焦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