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618/2019-078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保执法监管信息 |
成文日期 | 2019-10-0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金罚字〔2019〕58号
金乡县羊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80891463Q
法定代表人:李春伟
地址:金乡县羊山镇政府驻地工业园
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经金乡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8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环保脱硫用矿粉(超细矿粉)生产项目原料仓库上料口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地面积尘严重;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水泥包装线袋装水泥装车机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未完成安装,装车区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脱硫用矿粉(超细矿粉)生产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及验收批复复印件、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及验收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金罚告字〔2019〕5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金听告字〔2019〕5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47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细化标准中较重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持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