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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20618/2019-081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组配分类 环保执法监管信息
成文日期 2019-11-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山东飞科电动车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15 15: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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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金罚字〔2019〕77号

山东飞科电动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CD72145

地址:金乡县鸡黍镇任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

我局于2019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10万套车用配件项目,电动车壳喷漆房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地面盖板处位置封闭不严,地面有部分喷漆废气溢出痕迹。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山东飞科电动车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车用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关于山东飞科电动车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车用配件项目噪音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有我局2019年11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金罚告字〔2019〕7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金听告字〔2019〕7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43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持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起诉、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