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办发〔2019〕12号关于印发《金乡县“镇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11- 15 15: 21 信息来源: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金乡县“镇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乡县委办公室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金乡县“镇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响应”平台

全面实行“镇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赋予镇(街道)党(工)委在区域发展中整体谋划、决策建议、资源调配的权限,对辖区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综合性事项有统筹协调和督办权。根据《金乡县县镇“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的县、镇(街道)职责,充分利用政务办公OA系统,统一建立“镇呼县应、上下联动”响应平台。平台要按照清单事项责任划分,逐项准确录入县级部门和镇(街道)负责科室、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借助“互联网+”政务办公,创新技术手段,畅通“镇呼县应”渠道,全程跟踪留痕。平台的日常运行由县直通民生服务中心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要详细了解“清单”中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对“呼叫”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负责信息的收集、发布、督促、满意度评价数据的收集等日常工作。相关资料要归档整理,作为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畅通工作运行流程

镇(街道)合理利用“响应”平台开展辖区内日常事务的监管。对下放到镇(街道)实施的权力事项或者镇(街道)依托现有执法力量可以自行解决的,由镇(街道)依法实施。

对无法独立解决的复杂事项或突发事项等通过“响应”平台向县级职能部门“呼叫”。平台受理后,结合“清单”职责划分,立即派发到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县级职能部门要快速“响应”,及时与镇(街道)联动,限时解决问题;需要个案研究的,镇(街道)协助县直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按照法定要求限时解决。涉及多个县级职能部门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等部门牵头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平台同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呼叫”,相关部门均要快速响应,及时与镇(街道)联动,限时解决问题。

遇到紧急情况,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相关部门或派驻机构进行“呼叫”,确保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解决突发问题。

三、强化督导评价

建立“呼叫”事项办理结果满意度测评制度,镇(街道)对每次县级职能部门“响应”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响应”平台,平台管理人员及时对评价信息进行汇总且做好保密。同时,镇(街道)对县级职能部门“镇呼县应”履行情况适时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部门及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县督查指挥部结合评价结果,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对不“响应”、迟“响应”或“响应”不作为的县级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本通知施行后,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金乡县“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

2.关于建立规范“属地管理”部门考核评价体系的意见

3.金乡县“属地管理”依单监管问责办法

4.金乡县县级职能部门向镇(街道)交办事项准入办法

5.关于加强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

6.金乡县镇(街道)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统筹管理

的意见

 

 

附件1  

 

金乡县“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镇“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管理,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努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镇“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县镇“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以及工作运行流程。

清单内容包括事项类别、具体事项、县级部门职责、镇(街道)职责、职责依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等。

第三条  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责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清单中涉及职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涉及县乡共同承担责任的;

(二)未列入清单,基层反映存在县乡职责不清等问题的;

(三)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因行政职能调整,事项发生变化不宜列入清单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清单当中相应职责事项的主体责任调整为镇(街道):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镇(街道)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清单当中相应职责事项的主体责任调整为县级职能部门: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对主体资格有限制要求、专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由职能部门管理更科学顺畅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调整主体责任的,县级职能部门或镇(街道)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由县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报市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并相应调整清单。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清单情形而县级职能部门或镇(街道)未按时申请的,县级党委政府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清单。

第十条  县镇“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工作运行流程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县级职能部门或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清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县级职能部门或镇(街道)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巡察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建立规范“属地管理”部门

考核评价体系的意见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鲁编办发〔2019〕4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县镇“属地管理”清单制度,保障“镇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落实,强化镇(街道)对县级职能部门的评价力度,建立健全以县乡划定的职责任务为依据,管理服务实效为重点的考核评价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提高镇(街道)党(工)委在职能部门综合考核、派出机构人事任免、评先评优的建议决策权重,建立健全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定期参与县相关决策、参与督查检查职能部门责任落实等工作机制。科学设置指标体系,突出考评重点,全面反映部门依单履职情况、交办事项和“镇呼县应、上下联动”执行落实情况,努力营造以考评促落实、以考评促整改、以考评提能力的工作氛围,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考核评价对象

考核评价对象为县镇“属地管理”事项清单涉及的职能部门。  

三、考核评价内容和方式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呼叫”事项部门“响应”情况、“响应”事项办理情况、办理结果满意度情况等,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县委组织部、县督查和绩效评价中心、“镇呼县应”响应平台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核评价指标

(一)定量考核(60分)。包括“呼叫”事项部门“响应”情况、“响应”事项办理情况、办理结果满意度3项指标,由“镇呼县应”响应平台负责考核。

1.“呼叫”事项部门“响应”情况(20分)。根据镇(街道)反馈响应平台的部门全年报到情况汇总计算承接率,按照部门承接率百分比×20计算得分。

2.“响应”事项办理情况(20分)。根据镇(街道)反馈响应平台的部门全年“响应”事项办理情况计算办结率,按照部门办结率百分比×20计算得分。

3.办理结果满意度(20分)。由响应平台定期对“呼叫”发起人、服务对象就部门办理结果满意度进行回访,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按照1.0、0.6、0.2三级系数计算满意率,按部门满意率百分比×20计算得分。

(二)定性评价(40分)。由县委组织部、县督查和绩效评价中心组织各镇(街道)对部门依单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发放民主评议票,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分别按照赋分的100%、80%、60%、40%计算得分

五、得分汇总及结果运用

由县委组织部、县督查和绩效评价中心汇总“镇呼县应”响应平台和各镇(街道)反馈的部门得分计算部门总得分。其中,年度无“呼叫”事项的部门,按照镇(街道)民主评议情况,按照总赋分(100分)的100%、80%、60%、40%计算总得分;部门评价结果纳入县直部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按照三分之一权重计入被考核部门综合考核得分。

本意见施行后,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金乡县“属地管理”依单监管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督促全县各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鲁编办发〔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因不依单履行“属地管理”的规定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进行问责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依单监管问责办法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属地管理”依单监管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不依法依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监管问责内容

第六条  在履行“属地管理”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对规范“属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令不畅,工作推进滞后的;

2.落实“属地管理”规范运行工作,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导致规范运行工作不部署、不推进的;

3.不按“属地管理”责任清单规定履行职责,混淆主体责任与配合责任,拒绝、放弃、推诿、拖延,影响全县工作进程的;

4.对“属地管理”责任清单中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拒不配合、拒不履行义务、推卸责任,影响工作效率的;

5.对镇(街道)存在“不吹哨”、“乱吹哨”,县直部门(单位)存在“吹哨不报到”、“报到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6.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态度蛮横、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

7.其他不重视、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

第三章 监管问责方式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4.党纪政务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

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各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按“属地管理”责任清单所列职责分工及有关工作流程勤勉尽责、但仍具有问责情形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或予以免责。

第十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其中对问责对象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问责,按照相关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金乡县县级职能部门向镇(街道)交办事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乡职责,理顺县乡工作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减轻镇(街道)工作负担,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鲁编办发〔2019〕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办事项准入,是指除《金乡县县镇“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外,其他确需镇(街道)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均应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交由镇(街道)办理或协助办理。

第三条  县级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镇(街道)办理。

第四条  已列入属地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相应部门无需再提出申请,属于镇(街道)依法履行的工作事项,镇(街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属于镇(街道)依法协助的工作事项,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为镇(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  不列入清单范围内、但确需镇(街道)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书面征求镇(街道)的意见,形成协商意见。填写《县镇交办事项准入申报审批表》(附后,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县机构编制部门、司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司法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报县党委政府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准入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持《申报审批表》与镇(街道)联系,镇(街道)协助落实。

第八条  经批准准入的工作事项,县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镇(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人才、技术保障和条件并进行相应培训、指导。

第九条  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镇(街道)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准入事项任务完成或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镇(街道)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应及时申请退出,并书面告知相关各方。

第十一条  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需要镇(街道)协助办理的,由县级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协商解决,并支付必要费用。

第十二条  对不适合通过准入方式进入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司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县镇交办事项准入申报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申请交办事项


申请准入理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覆盖地域范围

        镇(街道)     

征求镇(街道)意见情况


工作时限

阶段

            日到            

常规

长期

工作内容


目标任务


划拨工作经费


机构编制、司法部门审核意见

 

       

党委政府审批意见

 

 

 

       







备注:相关依据材料另附。此表由申请单位、镇(街道)、机构编制部门、司法部门、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5

 

关于加强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执行落实县镇“属地管理”清单制度,保障“镇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适应镇(街道)工作特点,以健全优化镇(街道)实体化综合执法平台为依托,以完善常态化基层执法协同机制为途径,加强镇(街道)统筹,下移执法重心,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执法效果,着力解决基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效率,有效提升基层治理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发挥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的综合执法平台作用,统筹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真正形成条块合力。建立镇(街道)综合执法协调小组,由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各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综合执法办公室主要负责统一调度各相关单位行政执法力量,依据自身职责和法定权限在辖区内开展综合执法活动;统筹协调属地辖区内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基层执法部门参与的执法活动;属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确定的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的综合整治和行政执法检查;上级安排的综合执法工作等;统一调度常驻执法人员和非常驻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加强源头预防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总结综合执法经验、巩固综合执法效果。

三、推动执法力量下沉

结合推进基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推动执法机构队伍下沉,综合执法办公室实行“1+X+Y”综合执法模式,形成镇(街道)呼叫、部门迅速集结一线报到的工作格局。“1”是指县级综合执法大队向各镇(街道)派驻执法中队,原则上实行“一镇(街道)一中队”;“X”是指公安、司法、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采取专职常驻的下沉方式,将执法力量派驻到镇(街道)办公,人员、责任、工作机制、工作场地相对固化;“Y”是指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明确执法人员,随时听候镇(街道)呼叫,并在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中心任务推进等期间,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人员阶段性下沉镇(街道)协助开展工作。成立以综合执法人员为主体,各类辅助、协管人员为补充的移动执法队伍,深入基层一线,加强日常巡查与检查,发现一般违法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置并上报综合执法办公室,切实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明确任务分工

1.镇(街道)。各镇(街道)牵头负责综合执法过程中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根据工作分工,结合实际,对属地统筹责任、部门责任、派驻人员职责进行细化,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部门协作机制,认真梳理问题清单、权责清单,并形成绩效清单,为长期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提供科学、精细的执行标准。综合执法办公室要综合统筹协调各类执法资源,办公室值守人员对信息平台收集的各类执法信息要及时反馈至移动执法人员,指挥、调度移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执法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可召集部分或全部移动执法人员对突发问题、重大问题进行综合执法处置,实现执法机动化、信息化,全面提升综合执法的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效率。

2.执法部门。各执法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积极配合镇(街道)开展具体执法工作,对综合执法办公室反馈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事务,及时接受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不拖延、不推诿;要正确处理好条块之间的关系,加强与镇(街道)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执法工作。

3.强化培训与指导。各成员单位要通过现场指导、示范、提供法律法规、专业规范服务等方式,加强对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指导;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执法内容,通过牵头执法、参与执法、配合执法、专业授课等各种形式,多方法、多角度、多层次对综合执法办公室派驻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五、加强人员日常管理

1.县执法部门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由镇(街道)统一负责,人事关系不变,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入所在镇(街道)党(团)组织县执法部门派驻镇(街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县执法部门在上报任免请示前,要书面征求所在镇(街道)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要在请示中予以说明。对未征求镇(街道)意见的,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不予任命或备案。

2.镇(街道)根据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日常履职情况,对不服从、不配合镇(街道)工作,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派驻人员,可根据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级主管部门提出调离建议。

3.县执法部门要配足配强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得抽调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回部门帮助工作,因临时性重大工作需要,确需抽调的,须经所驻镇(街道)同意,并按程序报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4.保障常驻镇(街道)的县执法部门派驻人员享受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乡镇工作补贴,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人员考核按照《金乡县镇(街道)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统筹管理的意见》执行。

本意见施行后,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6

 

金乡县镇(街道)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

统筹管理的意见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鲁编办发〔2019〕4号)文件要求,为加强镇(街道)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统筹管理,制订本意见。    

一、管理范围

本意见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县公安局各镇(街道)派出所,县司法局派驻各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场监管局派驻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县综合执法大队派驻各镇(街道)综合执法中队等县级部门(单位)派驻镇(街道)机构。

二、管理原则

(一)派驻机构同时接受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镇(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县级主管部门(单位)指导,日常工作接受所在镇(街道)的统筹管理。

(二)派驻机构要围绕镇(街道)中心任务开展业务工作,自觉主动服从镇(街道)安排,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按照县镇责任分工,责任主体为县直部门(单位)的事项由县直部门(单位)及其派驻机构负责管理处置,镇(街道)负责配合和监督。责任主体为镇(街道)的事项,由镇(街道)统筹处置。

二、主要内容

(一)日常管理

1.镇(街道)负责县直部门(单位)派驻机构的全员考勤。派驻人员因事、因病离开所在镇(街道),超过1天以上的,需经镇(街道)同意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2.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安排派驻人员外出参训参会,应函告镇(街道),以便于镇(街道)统筹安排。

3.镇(街道)在县直相关部门(单位)的指导下对派驻人员到岗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不到岗、不履职等情况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人事管理

1.派驻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入所在镇(街道)党(团)组织。如派驻机构建立党(团)组织的,受所在镇(街道)党(工)委领导。

2.对县级主管部门(单位)派驻镇(街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在上报任免请示前,要书面征求所在镇(街道)的意见,镇(街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在一周内予以答复。双方意见有分歧的,报县委组织部协调。征求意见情况要在请示中予以说明。对未征求镇(街道)意见的,县委组织部不予任命。

3.镇(街道)根据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日常履职情况,对不服从、不配合镇(街道)工作,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派驻人员,可根据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级主管部门(单位)提出调离建议。

4.县级主管部门(单位)要配足配强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抽调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回部门帮助工作,因临时性重大工作需要,确需抽调的,须经所驻镇(街道)同意,并按程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三)考评考核

1.派驻机构要按照双重管理的要求,进行双向报告述职,即除向县级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工作外,每年还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街道)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对阶段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所在镇(街道)报告;涉及重大问题,适时向镇(街道)报告。

2.镇(街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工作述职,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镇(街道)对派驻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反馈。

3.镇(街道)和县级主管部门(单位)要以管理实效和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对派驻机构进行双向考核评议。

4.镇(街道)负责对派驻机构履行属地职责情况考核和群众满意度测评,两者分别占派驻机构考核权重的40%和20%;其中,履行属地职责包括派驻机构完成属地年度目标责任情况、参与重点工作情况、接受镇(街道)统一协调指挥情况等;群众满意度测评由各村(社区)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对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处置问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进行满意度测评;

5.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对派驻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占派驻机构考核权重的40%。

6.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和派驻机构、人员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

(四)财务管理

1.派驻机构日常办公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单位)拨付。

2.派驻机构在岗人员按照驻地划分享受乡镇工作补贴,由所属部门根据镇(街道)提供的派驻人员考勤情况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