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618/2019-085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19-12-1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执法主体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二、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三、 执法职权
金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日常工作接受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领导,依法行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四、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执法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简易程序流程图 |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五、 执法结果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结果在金乡县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内容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执法案件有关信息。
金乡县政府网站:http://www.jinxiang.gov.cn
六、执法监督
监督电话:金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电话:0537-8728776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政策法规科电话:0537-8771870
七、当事人权利
(一)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陈述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要求举行听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五)请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六)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申诉或者检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