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232773L/2019-09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制度汇编 |
成文日期 | 2019-12-1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文件清单
序号 | 相关制度 | 文件名 | 文号 |
1 |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工作方案 |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 金交字〔2017〕55号 |
2 |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金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 金交字〔2017〕72号 |
3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金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 金交字〔2017〕72号 |
4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金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 金交字〔2017〕72号 |
5 | 服务窗口管理制度 |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窗口服务制度 | |
6 |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及设备管理使用暂行办》的通知 | 金交字〔2018〕34号 |
7 |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 局关于印发《金乡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 金交字〔2014〕4号 |
8 | 其他方面制度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 |
备注 |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清单
行政执法 类别 | 行政执法决定 是否公示 | 公示形式 | 公示载体 |
行政处罚 | 是 | 摘要公示 | 信用公示(双公示)平台 http://www.creditjn.gov.cn/toXyQuery?type=xzxk |
行政强制 | 是 | 摘要公示 | 信用公示(双公示)平台 http://www.creditjn.gov.cn/toXyQuery?type=xzxk |
行政检查 | 是 | 摘要公示 | 局门户网站/col/col18241/index.html |
注:通过网站集中公示的,注明链接方式。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重大 行政许可 | (需列明具体执法事项) | (何种执法决定需要审核) | (具体到《xx法》第x条,不需列具体内容) | |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实施权限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四)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已经组织听证后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 | 《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2 | 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同上 | 《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 |
3 | 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同上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
4 | 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处罚 | 同上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
5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从业人员、企业的处罚 | 同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
6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同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7 |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 同上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 |
8 | 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处罚 | 同上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三条 | |
9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
10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1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2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同上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
13 | 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规范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
15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 |
16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 | |
17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经营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
18 |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 |
19 | 对违反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
20 | 对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
21 | 对违反客运站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
22 |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 |
23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
24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
25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
26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
27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
28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
29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或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同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 |
30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同上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3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 |
32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
33 | 对违反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同上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
3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注册的处罚 | 同上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
35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运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
36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
37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38 |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39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40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数据的处罚 | 同上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41 | 对违反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
42 | 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 |
4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同上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
44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
45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
46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47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同上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
48 | 对违反网约车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
49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约车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
50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约车驾驶规定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
51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 同上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
52 | 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同上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
53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同上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
54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 | 同上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
55 | 对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同上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
56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同上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
57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58 | 对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 | 同上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四十条 | |
59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同上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60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同上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
61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同上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62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许可的处罚 | 同上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63 |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处罚 | 同上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64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65 |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 同上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
66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处罚 | 同上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
67 | 对船舶进出闸擅自滞留、抢位或者超越其他船舶的处罚 | 同上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十一条 | |
68 | 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期审验或未审验合格,不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处罚 | 同上 | 《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69 | 对未按规定配备、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性标志、标牌,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70 | 对违反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 同上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
71 | 对违反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管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72 | 对港口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 |
73 |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 |
74 | 对港口经营人违法经营的处罚 | 同上 | 《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 |
75 | 对违规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处罚 | 同上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76 | 对港口危货储存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及聘用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77 | 对不符合港口安保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9月修改)第七十九条 | |
78 | 违反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
79 | 对船员培训机构违规培训的处罚 | 同上 | 《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
80 | 对船员服务机构违规的处罚 | 同上 | 《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
81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82 | 对船长违反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 |
83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 |
84 | 对船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
85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坏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86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87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
88 | 对违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船舶运输企业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89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
90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
91 | 对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 同上 |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 |
92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93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 |
94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
95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
96 | 对阻碍、妨碍海事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的处罚 | 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 |
97 | 对拒绝、阻碍水运监督检查的处罚 | 同上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
98 | 对违反船舶安全监督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
99 | 对违反船舶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
100 | 对违反船舶检验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101 | 对内河运输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 同上 |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
102 | 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103 | 对违反航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104 | 对违反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
105 | 对过闸船舶、船员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106 | 对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 同上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107 | 对建设单位违规建设的处罚 | 同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 |
108 | 对建设单位违规验收使用的处罚 | 同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109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的处罚 | 同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
110 | 对施工单位违规的处罚 | 同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11 | 对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的处罚 | 同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112 | 对公路水运工程其他从业单位违规的处罚 | 同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
113 | 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处罚 | 同上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
114 | 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
115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从业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同上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 |
116 | 重大 行政强制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暂扣 | (一)扣留车辆或强制拖离车辆等强制措施;(二)强制拆除等强制执行;(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
117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及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的扣留 | 同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
118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扣留 | 同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
119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扣留 | 同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 |
120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拆除 | 同上 |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
121 | 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拆除 | 同上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 | |
122 | 对道路、河道、航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 | 同上 |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
123 | 对扣押的车辆和工具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 同上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 |
124 | 对车辆超载行为强制卸货 | 同上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25 | 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拒不改正的船舶予以强行拖离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
126 | 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127 | 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或浮动设施等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 |
128 |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清除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或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 | 同上 | 《港口法》第五十五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
129 | 强制设置规定标志或组织打捞清除 | 同上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
130 | 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 | 同上 |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
131 | 强制消除港口水域安全隐患 | 同上 | 《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 |
132 | 依法组织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同上 | 《航道法》第四十条 | |
133 | 对非法采砂船舶的扣押 | 同上 | 《航道法》第四十三条 | |
134 | 对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 同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 |
重大 行政征收征用 | ||||
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列明具体执法事项和依据的条款。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登记表
法制审核机构 | 主要职责 | 人员编制数 | 实有人数 | 占单位执法人数的比例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政策法规科 | 指导监督本行业法制工作;负责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牵头拟订全县交通运输政策、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牵头负责信用交通建设。指导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 “三定规定”未明确 | 3 | 1/40 | 孔祥艳 | 18653780525 | ||
法制审核 人员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是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职务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联系方式 | |
孔祥艳 | 女 | 1984.01 | 本科 | 否 | 科长 | 青岛大学 法学 | 18653780525 | |
朱子良 | 男 | 1974.12. | 专科 | 否 | 副科长 | 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工程财务 | 15053753748 | |
焦 平 | 女 | 1993.06 | 专科 | 否 | 科员 |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电算化 | 15563729680 |
公职律师、法律顾问配备情况登记表
类别 | 姓 名 | 执业证号 | 律师级别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研究方向或擅长领域 | 联系方式 |
公职律师 | ||||||
法律顾问 | 李方 | 13701200610175877 |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政府法务、企业法务、金融与保险法务 | 13953789800 18678716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