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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20618/2019-095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组配分类 环保执法监管信息
成文日期 2019-12-2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默得森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23 16: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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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金罚字〔2019〕88号

山东默得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493681122M

地址:金乡县胡集镇 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波

2019年12月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时发现,年产50吨新型减肥药奥利司他项目提取一车间生产过程中,位于提取车间北侧的废气处理设施仅活性炭吸附塔电机运行,两级水喷淋吸收塔没有运行,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年产50吨新型减肥药奥利司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有我局2019年12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金罚告字〔2019〕8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金听告字〔2019〕8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30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处罚裁量标准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持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