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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20618/2019-095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组配分类 环保执法监管信息
成文日期 2019-12-2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默得森行政处罚决定书1
发布日期:2019-12-23 16: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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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金罚字〔2019〕89号

山东默得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493681122M

地址:金乡县胡集镇 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波

2019年12月4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时发现,年产50吨新型减肥药奥利司他项目提取一车间生产过程中,1、提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附近有明显刺激性气味,干燥车间异味较重,利普司他汀原料烘干箱无治理设施;2、提取工序使用氰化钠及硝酸,在环评报告及批复中未提及,提取工序原料及工艺的变更在环评补充报告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年产50吨新型减肥药奥利司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防止污染设施的行为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提取工序原料和工艺变更未申请报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有我局2019年12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金罚告字〔2019〕8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金听告字〔2019〕8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43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253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的1%即3万元。

两项合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共计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持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