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发〔2019〕7号关于印发金乡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12- 25 14: 49 信息来源: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乡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助力脱贫攻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全面认定的原则,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兼顾家庭特殊刚性支出;遵循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县政府委托民政部门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工作,对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城乡困难家庭进行定期信息核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建立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部分低收入家庭认定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民主评议、公示、代为受理申请,配合开展入户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救助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低收入家庭救助服务能力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及相关救助工作。人力不足的,可将低收入家庭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

第六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是认定低收入家庭三个同时必备的基本要件。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户籍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收入的认定,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依据申请家庭城镇或农村户籍属性,分别对应提出申请时我县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进行确定,并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低收入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或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人均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中高档轿车及大型农机具;

(三)城镇居民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仅拥有一套普通住房,或拥有两套普通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一般无其他商品住房。

第九条  将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低收入家庭申请时,签订委托授权书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相关资料,对经核对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第十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员以户主的名义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材料;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及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三)用以举证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无赡(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就读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明、重特大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低保、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

第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办人。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认定低收入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作出是否认定低收入家庭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拒绝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二)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主动放弃财产,或者主动放弃应得赡(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不主动就业或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扶贫开发项目、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经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定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除外);

(五)拥有注册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拥有或租赁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商铺、厂房、酒店等);

  (七)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第十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对低收入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低收入家庭资格;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复核结果应予以公告,接受监督质询。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低收入家庭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公安、人社、住建、卫健、教育、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对接共享,建立安全、科学、高效的低收入家庭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低收入家庭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工作以外的用途。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救助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组织,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