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618/2019-020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保执法监管信息 |
成文日期 | 2019-03-0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金环罚字〔2019〕6号
济宁金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F3NNJ78
法定代表人:邵仁奎
地址:金乡县胡集镇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
你单位废气收集不完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案,经金乡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月8日上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配合市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车间内及车间周围有刺鼻气味,虽配套安装光氧催化处理设施,但项目生产过程中整体废气收集不完善;2、企业孵化器中试平台项目于2018年3月16日经我局审批(金环报告表〔2018〕3号),项目于2018年9月建成后,10月投入生产,共生产三乙胺产品约30吨,项目竣工环保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部分环评及批复复印件、企业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排入山东公用达斯玛特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废气收集不完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违反“三同时”制度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2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告字〔2019〕1号)及《金乡县环保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DPR-2018-0260002)第43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项的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废气收集不完善行为处罚款叁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DPR-2018-0260002)第252点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细化标准中一般程度的规定,对你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行为,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贰拾万元,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邵仁奎处罚款伍万元。
二项合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贰拾叁万元,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邵仁奎处罚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乡县支行
户名:金乡县财政局
账号:37001687008050155649
三、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废气收集不完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孵化器中试平台项目于2019年3月23日之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