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593615886A/2019-107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金政办字 |
成文日期 | 2019-06-1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金政办字〔2019〕21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决策部署,通过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解决人民群众诉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职能部门责任追究制,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舒心、顺心、安心。
二、职责分工
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由县监委、督查指挥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信访局、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等部门单位,县供电公司、供水公司、潜能燃气公司、奥德燃气公司、义达热力公司等企业组成。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居住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承担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含楼房院落及单幢楼宇)改造整治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业主委员会应召集业主大会而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对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而不及时移交的,负责协调督促其移交;
4.对未参加物业联席会议的和对协调解决问题拖拉推诿的单位、工作人员,上报有关部门督促其履行职责;
5.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辖区“老旧小区”全覆盖的原则,推进社区物业服务站的建设工作;
6.对辖区内的各类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镇街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负责社区物业服务站的运行,承担辖区内“老旧小区”的管理责任;暂代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住宅小区工程施工、房屋质量安全、装饰装修、综合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项目交付、供水、供热、供气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处理:
(1)对违法违规施工、房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查处;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住宅室内装修时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或者厨房、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或者混凝土墙体、擅自破坏保温层、防水层、拆改供暖、燃气管道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改动、破坏供热、供水、燃气等设施设备(含相关管线及计量装置)、增设散热器、盗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使用燃气、钢瓶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向污水管道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易堵塞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未经综合验收、未通过综合验收及未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擅自交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9)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10)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2.负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物业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未办理退出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5)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管理的行政处罚,对确认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擅自损坏、修剪、砍伐花草树木或破坏、改变绿化用途、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的行为进行查处;
4. 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违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露天烧烤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五)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防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门牌号码、治安、消防、流动人口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涉毒、涉黄、恐吓、盗窃、抢劫、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3.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对进行家庭娱乐、锻炼身体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音污染的装饰装修,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及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经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制止不听劝阻的进行查处;
5.对破坏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听物业人员劝阻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构成违法行为的进行查处;
9.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审批后、规划竣工核实前的建设项目(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调解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七)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生态环境、排污、噪声、辐射、环境污染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架设大功率电力设施、大功率发射装置以及安装其他辐射、放射源等造成辐射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对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4.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修单位的资质进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及各类计量装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对住宅小区内电梯运行进行安全检查,对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超期未检验、非法使用、不按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电梯出现困人等事故的,会同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厂家、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单位对问题原因及责任进行认定;
(4)对发生电梯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违法行进行查处;
(5)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修单位超资质或无资质维保、维修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将电梯维保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7)调解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对相关计量装置组织仲裁检定。
2.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3)对各类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3.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餐饮服务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4.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受理处理:
(1)对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公示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乱收费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配合县公安局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强行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3)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九)专业经营单位:县供电公司、供水公司、义达热力公司、潜能燃气公司、奥德燃气公司、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和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办理有关设施设备、管线移交接管手续,分别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的维修、养护、更新工作,向业主提供抄表收费服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报修进行受理和处理,提供收费、停供信息查询,受理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各类矛盾纠纷。
各成员单位、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除以上规定的职责分工外,还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运作方式
(一)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各镇街负责召集,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城管执法分局、村镇办、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听取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对需要各部门查处和处理的案件进行移交、交办,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信访问题,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开时由各镇街安排专人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
(二)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执法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对在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移送有执法权限的执法部门处理,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职责范围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充分利用“12319”建设、“12315”工商、“12369”环保、“12365”质监、“12358”物价、“110”公安、“95598”供电等管理服务热线,受理市民举报投诉,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立横向协调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案件移送机制,各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被通知部门应立即派员处理;对需要配合执法的,本部门应先派员迅速赶赴现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当案件需要执法联动时,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派员参加;联动执法结束后,现场指挥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将执法现场的情况、过程及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材料,反馈至所在镇街和相关部门。
(四)建立公安与行政执法联动保障制度。各成员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正常执法时,若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况,应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取证调查,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做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进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或专项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四、处置程序
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发现拆改房屋结构、私搭乱建、乱停乱放、毁坏绿化、违规经营、污染环境、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制止、拍照、存档,对拒不改正的,应立即向所在辖区镇街和相关执法部门呈报《物业服务区域违法违规案件呈报单》(见附件),由有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处理。对于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疑难案件,由所在辖区镇街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联合进行处理。各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发现-制止-呈报-立案-派遣-处理-核查-结案”八个环节细化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对因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物业服务区域违法违规案件呈报单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物业服务区域违法违规案件呈报单
呈报单位 | 接收单位 |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
小区名称 | 小区地址 | ||||||
所属镇街社区 | 业委会负责人 | ||||||
呈报事项 | |||||||
案件详细情况及依据 | |||||||
呈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接收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