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28663544391Y/2019-01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19-04-2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 政务服务事项 |
1 | 健康证 | 从业人员健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事后监管现场查验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2 | 自来水证明 | 用水卫生 |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三条第九点要求:(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事后监管查验水费账单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3 | 健康证明材料 | 证明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执业兽医师注册 |
4 | 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资产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35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三)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六)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七)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八)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九)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十二)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十三)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不再提供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
5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 证明公共场所环境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用品用具等质量符合标准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8号)全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6 | 纸质婚育证明 | 证明再生育夫妻婚姻和生育子女情况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国家人口健康委 | 通过卫生计生信息系统查验 | 再生育审批 |
7 | 医师健康证明 | 证明执业注册身体健康,可以从事医疗活动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 提交山东省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 | 医师执业注册 |
8 | 办学场地证明 | 证明办学场地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12届55号)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提交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9 | 场地证明 | 证明场地合法规范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第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 承诺制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10 | 资质证书 | 工程结算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网上核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1 | 社保证明 | 证明企业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8]5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 出具社保承诺书 网上核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四级、暂定)审批 |
12 | 资金到位 证明 | 证明施工单位对工程有施工能力 |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8]5号) | 承诺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3 | 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 鉴定房屋安全情况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 | 政府部门核查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