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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20618/2019-078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组配分类 环保执法监管信息
成文日期 2019-07-2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隆泰沙石违反环评制度案
发布日期:2019-07-29 1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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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金罚字〔2019〕28号

金乡县隆泰沙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NTFLKXK

法定代表人:孙褚民

地址:金乡县金乡街道垃圾填埋场东侧

你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经金乡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企业擅自建设50万吨/年水洗砂生产项目,尚未报批项目环评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金罚告字〔2019〕3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253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50万吨/年水洗砂生产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1%贰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持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50万吨/年水洗砂生产项目停止建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