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618/2019-078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 组配分类 | 环保执法监管信息 |
成文日期 | 2019-08-0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金罚字〔2019〕32号
山东金博电动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310437339Q
法定代表人:别庆友
地址:金乡县高河街道金东产业园
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经金乡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2万辆低速电动车涂装线技改项目喷漆房内有喷漆零件正在晾漆,喷漆房门敞开;厂区中部垃圾堆中有漆渣、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混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年产2万辆低速电动车涂装线技改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喷漆房门敞开晾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金罚告字〔2019〕2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43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贰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SDPR-2018-0260002)第92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细化标准中一般违法程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壹万元。
二项合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持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喷漆房门敞开晾漆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行为,立即改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受理权的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