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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2694N/2020-134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乡县住建局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11-19 15: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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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报日期:2019年10月22日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抽查方式

比例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1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1、《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2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1、《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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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

是否肢解发包

1、《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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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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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

是否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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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

是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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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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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1、《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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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

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21号)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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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

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1、《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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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

是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1、《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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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招标,是否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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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投标人

投标人是否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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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投标人

投标人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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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造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建造师

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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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造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建造师

是否存在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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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造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建造师

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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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建造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建造师

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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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建造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建造师

是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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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建造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建造师

是否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比例100%;每个工程项目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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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

现场

检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132号)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其中,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阶段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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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检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有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其中,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阶段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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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涉及责任主体

检查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涉及责任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其中,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阶段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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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企业

检查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检查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行为;检查交易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不定期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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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检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相关规定。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每年不定期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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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企业、热源企业

检查供热企业、热源企业是否具备供热经营的条件,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2、《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县(市、区)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第四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3、《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供热经营企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后,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照供热经营许可条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在实施检查时,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的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颁发或换发供热经营许可证检查100%,属于市级发证的每年事中监管检查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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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在济开展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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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系统内各专业机构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

县(市、区)城建档案业务指导、档案接收、整理、编目、统计、鉴定、保管与保护等情况;建设系统内各专业机构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日常管理情况;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建设单位建设工程

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6号令)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3.《济宁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8月济政发【2008】27号)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地查验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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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

现场、有关墙材生产企业

检查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墙材革新情况及新型墙体材料应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用项目实施的方式、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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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各方主

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落实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从业活动是否符合国标、行标和地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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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标准实施的监督,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31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活动)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

检查有关企业和人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期检查,

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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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

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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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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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检查

建筑装饰工程

检查建筑装饰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建筑装饰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10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8号,农历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通过)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档案调阅、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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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各方责任主体

检查建筑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通过)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202年1月7日通过)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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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依法开展调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通过)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八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抽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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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企业

检查勘察、设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3.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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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工图审查质量调审、信用评价、现场检查、应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动态核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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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建筑师监督检查

 

注册建筑执业

检查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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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39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检查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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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40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检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许可

规定,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15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1215条2225等有关规定。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4.《济宁市燃气管理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十七条规定: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和年检工作。

5.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济政字2016142号)规定: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中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的审批;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批。

  

年检、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检查100%,属于市级发证的每年事中监管检查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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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房地产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修订)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4月修订)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6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7.《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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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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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市直监管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7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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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7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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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

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要求,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7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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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

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档案调阅、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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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

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依法开展调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定期评估、随机抽查、实地核查和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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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检查建筑工地现场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不间断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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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

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档案调阅、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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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

检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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