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58015/2020-006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0-03-1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发改〔2020〕18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分享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42号)文件精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阶段性降低我县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2.95元/立方米,该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下浮不限。鼓励天然气供气企业在兼顾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上,更多让利用能企业,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二、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企业用气需要,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合法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真实、完整记载和保存用户各月用气量、气费结算明细等资料备查。

上述规定自2020年2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关于调整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的通知》(金发改〔2019〕105号)同时废止。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