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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20618/2020-13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组配分类 职责边界清单
成文日期 2020-05-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职责边界清单
发布日期:2020-05-20 15: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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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部门

职责边界界定

主要依据(可另附)

建议牵头部门

建议理由

备注

7

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禁燃区内和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新建、改建分散燃煤锅炉及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锅炉淘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快淘汰城乡分散燃煤锅炉”的描述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描述太笼统、不准确,燃煤锅炉属于生产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关停淘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设施的监管及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管,对正常的生产设施没有关停淘汰权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确定部门具体职责。2.依据法律法规,地市级没有权利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对各类清洁供暖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制定和监管工作”的描述与法律冲突,应予删除。

修改市生态环境局的职责内容,原来描述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快淘汰城乡分散燃煤锅炉,做好对各类清洁供暖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制定和监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牵头并负责煤改电煤改气及压减煤炭工作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办发〔2019〕15号附件1第7条工作线

26

自然保护地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定”方案“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省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定”方案

县生态环境局

组织制定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第三条(六)……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27

生态保护红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定”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承担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第四条(八) ……承担全市承担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29

野生动植物保护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县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费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定”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协调、监督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第四条(八) ……协调、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

30

矿井关闭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第三条(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4

湿地保护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及湿地边界争议、土地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开发利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定”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湿地的主管部门,建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牵头部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工湿地的相关工作,建议对分工做出调整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人工湿地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湿地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人工湿地建设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第四条(九) ……监督全市人工湿地工程建设与管理 ……

42

扬尘污染防治

县水务局

负责水利工程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分工负责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建成区外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建成区外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码头堆场、运输船舶和疏港道路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二)”: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码头堆场、运输船舶和疏港道路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县公路局

负责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县市容环卫服务中心

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建筑物建设或者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建设或者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煤矿矿区煤场及其他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五)”: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矿矿区煤场及其他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规模以上非煤矿产资源加工工业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内部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模以上非煤矿产资源加工工业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内部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其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管理。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最后部分:对于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43

环境噪声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制定全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责

2017年7月25日,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明确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济编[2017]44号)
市级工业噪声污染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由市环保局承担,市级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责由市公安局承担,市级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责由市城市管理局承担。

县生态环境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责

县公安局

负责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责

44

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1.《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该项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
2.《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县(市、区)工信和信息化部门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如有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关闭规划或方案的,应及时将相关企业名单书面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规定“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监管及准入管理工作均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书面通知属于《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将重点行业企业关停搬迁名单和相关信息及关停搬迁规划、方案及时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51

环境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县级工业噪声污染、城区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017年7月25日,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明确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济编[2017]44号);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城市建成区外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60

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县水务局

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

1.市生态环境局“三定”规定第三条(二十):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城乡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做好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协调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县水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协调山东省济宁环境监测中心对地下水环境资源实施监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65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业发展中心)

县农业农村局是畜禽养殖业的主管部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限定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业,对规模以下散养未做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依据职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品油监管

县商务局

负责排查清理取缔违法违规加油站点,非法流动罐车。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办发〔2019〕15号附件1第11条工作线

县商务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加油站成品油的抽检工作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办发〔2019〕15号附件1第11条工作线

66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油气回收设施运转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第三条(二十)有关职责分工;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办发〔2019〕15号附件1第11条工作线

87

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105

大气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本级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协调指导;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确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监管单位。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相关责任人名单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单位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运行管理;负责统筹协调本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办法;负责会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并落实大气污染环境执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负责监督管理禁止在县主城区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在县主城区、镇街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烧高污染燃料;负责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能源局等主管部门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负责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业协会等,制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相关行业污染治理标准和导则,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逐步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负责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手工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日常运营的规范性监管;负责城市建成区外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一段: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对本级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协调指导;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监管单位。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相关责任人名单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单位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第一、二段: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办法。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并落实大气污染环境执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六条”第四段:禁止在市主城区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在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烧高污染燃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段: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煤炭等主管部门制定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第十八条”第二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制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相关行业污染治理标准和导则,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逐步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一条”第三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二条”第一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日常运营的规范性监管;
“第二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城市建成区外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根据济宁市部门“三定方案”、《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县纪委(县监委)

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段: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负责指导督促重点高耗煤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改造任务的分解落实;负责制定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完善管理机制、措施。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第一段: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重点高耗煤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改造任务的分解落实;
“第十八条”第一段: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完善管理机制、措施。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加强煤炭生产加工源头质量管控,制定推广洁净型煤、置换清洁炉具、配套建设高效煤粉基础设施等工作计划,逐步实现高效燃煤锅炉替代改造。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段:市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生产加工源头质量管控,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推广洁净型煤、置换清洁炉具、配套建设高效煤粉基础设施等工作计划,逐步实现高效燃煤锅炉替代改造。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民用散煤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测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散煤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段: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测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第三段: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环卫局

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工作;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县园林局

负责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负责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绿化工程时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县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林业局

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绿化工程时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道路两侧、河流湖泊沿岸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引导树木种植户种植不产生飞絮的树木。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道路两侧、河流湖泊沿岸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引导树木种植户种植不产生飞絮的树木。

县检察院

负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一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106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根据济宁市部门“三定方案”、《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制定秋冬季工业企业绿色管控方案,并督促各镇街、园区落实。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做好绿色管控方案中分管行业的应急响应停产限产措施。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信息收集,向县领导小组汇报空气质量信息;会同相关部门监督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查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机动车排放执法抽检,依据职责对超标排放机动车依法处罚;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预警、应急响应情况。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应急响应期间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工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责令施工工地停工,责令建筑喷涂粉刷等使用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停止作业。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负责监督应急响应期间正在拆迁和拆迁完毕尚未再开发工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责令正在实施拆迁的工地停工;监督拆迁完毕尚未再开发工地做好扬尘防治措施。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督促查处应急响应期间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和私拉乱倒建筑渣土的行为,禁止露天烧烤等行为。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查处车辆超载行为。负责运输物料抛洒执法检查。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港口、码头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制定港口集疏运输车辆错峰运输方案并组织落实。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公路局

负责加大普通国省干线施工扬尘、清扫保洁等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

负责制定柴油车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制定应急响应期间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开展车辆管控执法检查;负责查禁燃放烟花爆竹。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气象局

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并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06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济宁市部门“三定方案”、《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县发改(能源)局

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煤矿及周边煤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制定运煤车辆错峰运输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情况下的能源和电力保障工作,并组织落实。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水务局

负责水利施工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商务局

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教体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相关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开展防控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知识宣传。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文化和旅游局

在县主流媒体开辟快捷栏目,第一时间发布应急格式文本,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负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措施的舆论宣传。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

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督导检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督促各镇街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巡查。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非煤矿山开采、未开发土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行业错峰运输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市容环卫服务中心

负责查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行为和私拉乱倒生活垃圾、枯枝落叶行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行为,加强城区主要道路及所负责县乡道路的清扫和冲洗保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负责监督应急响应期间园林绿化工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供电公司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金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负责保障通信畅通,及时向公众发布手机预警提示信息。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9〕49号)中“附件1”: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限定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业,对规模以下散养未做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2

村务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指导各镇街做好生态环境职务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8年修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民政局

3

生物多样性保护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第三条(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4

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煤炭质量监管

县发展改革局

应当加强煤炭生产加工源头质量管控,制定推广洁净型煤、置换清洁炉具、配套建设高效煤粉基础设施等工作计划,逐步实现高效燃煤锅炉替代改造。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燃煤消耗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燃煤消耗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重点高耗煤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改造任务的分解落实。
市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生产加工源头质量管控,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推广洁净型煤、置换清洁炉具、配套建设高效煤粉基础设施等工作计划,逐步实现高效燃煤锅炉替代改造。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民用散煤的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散煤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在市主城区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在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烧高污染燃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市能源局

依据《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划定各部分工作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民用散煤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民用散煤的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禁止在县主城区直接燃用民用散煤。

6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依照《济宁关于印发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各部门加强分工配合。

分工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7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公安局

负责对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对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公正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监督性检测、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公正性、准确性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8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1.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
2. 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23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020年2月1日实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23日修正)和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机动 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管

9

污水处理回用

县水务局

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水务局

金乡县水务局“三定”方案 第三条(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由县水务局牵头负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制定全县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进一步完善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第三条(九)负责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和农村排水及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污水排放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用污水排放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公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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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负责油气管道建设的环评文件的审批,协调油气管理重大突发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油气管道周边环境问题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