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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553372795B/2020-124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就业政策
成文日期 2020-09-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政策清单】就业创业政策汇编(2020年9月)
发布日期:2020-09-14 16: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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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享受类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1、主要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提供材料

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或工资发放表;《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申领表》。

3、办理方式

方式一:将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syk8723506@163.com;  

方式二: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B05号窗口现场办理。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71309

)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主要内容

2020年3月1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提供材料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申请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毕业证书复印件。

3、办理方式

方式一:将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syk8723506@163.com;方式二: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B05号窗口现场办理。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71309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主要内容

招用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提供材料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毕业证书复印件。

3、办理方式

方式一:将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syk8723506@163.com;方式二: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B05号窗口现场办理。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71309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1、主要内容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提供材料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近一年财务报表。

3、办理方式

方式一:将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syk8723506@163.com;

方式二: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B05号窗口现场办理。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71309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主要内容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提供材料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吸纳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办理方式

方式一:将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syk8723506@163.com;

方式二: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B05号窗口现场办理。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71309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主要内容

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或贷款发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2年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执行LPR+50个基点,按照LPR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提供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职工花名册(应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4.企业财务报表(上年及本年度)。

3、办理方式

申请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各经办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蓝海银行、济宁银行)任意网点提交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与经办银行工作人员联合考察,召开联合贷审会,合议贷款放款额度。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科

5、咨询电话

0537-8720216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主要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提供材料

《稳岗返还政策承诺书》、企业上年度稳岗补贴使用说明及支出明细账(新申报企业无需提供)、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社保系统未减员或者减员率不高于5.5%或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企业不高于20%的企业无需提供)。

3、办理方式

方式一:将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syk8723506@163.com;方式二: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B04号窗口现场办理。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23506

就业见习补贴

1、主要内容

对吸纳符合条件的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离校未就业济宁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济宁户籍未就业或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的见习单位(需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上一年度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见习单位吸纳青年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提供材料

《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和保单复印件、见习协议书、见习终止证明、见习鉴定表等。

3、办理方式

青年见习基地携带申请材料到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B03号窗口现场办理,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见习补贴。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科

5、咨询电话

0537-8707192

以工代训补贴

1、主要内容

(1)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从2020年6月起,按吸纳人数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从2020年6月起,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大型企业,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提供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初次申领时提报);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外贸企业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2019年度进出口业务证明。

3、办理方式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服务大厅—以工代训补贴申请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科

5、咨询电话

0537-8723526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主要内容

家政服务机构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的,可向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60元。

2、提供材料

《济宁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表》、《济宁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花名册》、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名单复印件、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家政服务机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或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身份一致的银行账号等。

3、办理方式

方式一:将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syk8723506@163.com;

方式二: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B05号窗口现场办理。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71309


个人享受类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4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提供材料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本人建设银行卡复印件。

3、办理方式

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就业社保

窗口办理,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给予拨付。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71309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主要内容

(1)大龄登记失业人员。指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指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中的失业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离异、丧偶后未再婚,抚养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失业人员。

(6)残疾登记失业人员。指持有残疾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7)失去土地人员。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并有乡镇政府出具证明的农村失业人员。

(8)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根据最近1次失业登记日期计算满1年)的失业人员。

对上述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400元/月,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提供材料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建设银行卡复印件。

3、办理方式

携带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镇(街道)为民服

务中心就业社保窗口办理,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给予拨付。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71309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主要内容

(1)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20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2)2019年以来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对上述两类人员给予一次性217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一个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2、提供材料

(1)符合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由所在企业组织集中申请。申请时,向企业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下岗待岗人员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

(2)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向失业登记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和申报者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还需提供《济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还需提供该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方式

方式一:将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syk8723506@163.com;方式二: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B05号窗口现场办理。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71309

)职业技能培训

1、主要内容

(一)企业职工培训。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综合素质培训、“金蓝领”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对确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对参加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对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培训、职业农民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高等院校在校生培训。全日制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在校期间每人不超过3次。

上述三类人员每人每年可以享受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2、提供材料

培训报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两张

3、办理方式

方式一:申请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各培训机构授课地点提交申请,审核是否符合免费培训条件。

方式二: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B02号窗口现场办理。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科

5、咨询电话

0537-8723526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主要内容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范围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在申请地行政区域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执行LPR+50个基点,2020年发放的给予全额贴息,2021年新发放的贷款个人自付LPR-150个基点的利息,其余部分给予贴息。

2、提供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3、办理方式

申请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各经办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蓝海银行、济宁银行)任意网点提交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与经办银行工作人员联合考察,召开联合贷审会,合议贷款放款额度。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科

5、咨询电话

0537-8720216

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1、主要内容

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自2019年4月15日起取得的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为补贴范围,职工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并在批准日期12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提供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需提供证书正面照片、封皮照片、官网验证截图;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无需提供材料

3、办理方式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服务大厅—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23506

领取失业保险金

1、主要内容

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提供材料

身份证原件;个人承诺书(单位社保系统录入为非本人意愿的无需提供)

3、办理方式

方式一:通过微信、支付宝、济宁人社通平台电子社保卡中卡面服务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

方式二: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B04号窗口现场办理。

4、责任科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科

5、咨询电话

0537-872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