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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58015/2020-123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组配分类 |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0-08-2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乡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及对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居民和非居民户(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费用。
根据国家、省、市“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金乡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取标准
1、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3、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店内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4、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5、客运车辆(不含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
6、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批发市场、建材市场之外的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7、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三、收取主体及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行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具体组织收取,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1、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收取。
2、城区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物业公司的由物业公司代收,无物业公司的由居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协助收取。
3、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交通运输管理服务部门协助收取。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服装、百货等零售商店、批发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收取。
5、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为征收额的5%。
收费单位应提供税务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相关配套政策
城区范围内持有《济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的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报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乡县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