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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58015/2020-123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组配分类 |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0-08-2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各污水处理费执收、缴纳单位:
原金乡县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于2020年9月1日到期,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85元;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20元。
三、污水处理费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0年9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金乡县财政局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