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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27157/2021-059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监管工作标准
成文日期 2021-01-1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食品安全示范店验收标准】金乡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示范店验收标准
发布日期:2021-01-14 17: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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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验收单位名称:                          地址:                      总得分:           

项目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扣分

事项

得分

一、许可管理、公示信息(8分) 

1

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实际经营范围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相符。

6



2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风险等级公示。

2



二、经营条件(8分)

3

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有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设施。

4




4

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4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8分)

5

食品销售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4




6

食品销售者对其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



四、经营过程控制(24分)

7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贮存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未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6




8

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




9

食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6




10

食品销售者张贴给经营者的一封信、承诺书、“三高警示语”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6



五、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10分)

11

食品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准,容易辨识。

6



12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



六、食用农产品销售(12分) 

13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6



14

抽查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6



七、进口食品销售 (12分)

15

抽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



16

抽查的进口食品有国家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6



八、特殊食 品销售(10分)

17

设有专区(专柜)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明“**食品销售专区”字样。销售保健食品,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6



18

抽查的进口特殊食品应注册或备案,并具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



九、自我承诺(8分)

19

主动承诺拒售调味面制品等影响未成年人营养与健康的食品。

8



说明:1.总分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4分为一般,75-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2.检查时发现不存在该项情形时,按合理缺项该项计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