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593615886A/2021-05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 |
成文日期 | 2021-10-2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二、减税降费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创业贷款贴息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文件,对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可以申请创业贴息贷款。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当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四、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对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