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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593615886A/2021-054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1-11-1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烟专〔2021〕8号关于印发《金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0 1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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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基层服务站、稽查中队:

为适应行业“放管服”要求,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金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乡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10日

金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行业“放管服”要求,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金乡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乡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因地制宜、优化布局”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四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乡镇、国道、省道、主要干线按照设置固定交通信号灯路口为起始点进行街道划分,道路双侧的零售点均计算在内,街道长度1000米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每增加(减少)100米(余数达50米以上的按100米计算)可增设(减少)1个零售点,城区街道与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其他街道与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二)居民小区内住宅套数300户以内的零售点控制在2个以内,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同时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居民小区内已规划设置商业街(区)的,设置零售点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200户的设置1个;每超过100户增设1个(余数达50户以上的按100户计算);且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五条 特殊经营场所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以服务社会、满足消费需求进行布局。

(一)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内,经营业户不足100户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区域内最多不超过5个。

(二)工业园区的工厂等单位、大型厂矿每满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4个零售点。

(三)车站、码头、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站点的每个候车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交通站点范围内的设置总数不得超过5个。

(四)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等只对内经营的场所,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以旅游度假为主的旅游小镇、餐饮聚集区、小吃城等服务区域,区域内商户不足15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户超过150户的,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3个,且间距应在50米以上。

(六)封闭的大学生生活区,区域内生活人数8000人以下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8000人以上的每增加3000人增加1个零售点,但总量不超过5个,且间距应在50米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等场所;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指登记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且有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距离校园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以内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生产、销售、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见附件)。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在零售点间距等方面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一)申请人为残疾人、低保户、烈属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在零售点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但申请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应为同一人,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经营场所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连锁店等经营业户。

(五)经营场所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及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第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间距”是指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二)“城区”是指金乡县城区凯盛大道(不含)以北,环城滨河西路(不含)以东,诚信大道(不含)以南,奥体 大道(不含)以西;

(三)“住所”是指房屋权属性质为住宅的场所以及实际形成居住生活的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平层且全开放,不包含住宅(一楼住宅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公寓、生活住所和商业楼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及二楼以上区域(城市综合体、商业街、商场除外)等;

(四)“经营场所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含仓库和办公区域,以实地勘验为准;

(五)“适当放宽”是指设立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六)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本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不溯及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金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026年12月9日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金乡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烟专〔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有关情形的法律、法规和依据

附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有关情形的法律、法规和依据

序号

类别

    容

法律、法规、规章

相关法条

1

申请主体资格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至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2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十七条

3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二十五条

4

申请行为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二十五条

5

营场 所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6

经营模式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条

7

特殊区域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8

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府拆迁规划文件及相关规定文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9

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部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6〕297号)


10

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

第八条

11

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关于对《金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