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14437D/2021-061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1-12-2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自资规罚字[2021]5号
被处罚人:XXX、男、XX岁、汉族
身份证号码:370828XXXXXXXXXXX3
联系电话:138537XXXXX
住 址:金乡县XXXXXXXXXXX
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5年10月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在租赁的原马庙粮所院内的空地2099平方米(合3.15亩)的土地上建设超市及仓库进行出租,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询问笔录;
3、占地现场照片;
4、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3月2日依法向你户(单位)下达了行
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要求期限内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责令XXX交还2099平方米土地。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15元至25元罚款”的规定处罚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2099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5元罚款;总计:31485元(叁万壹仟肆佰捌拾伍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金乡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梁山县、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顾权、宋广传
电 话:0537-8716926
地 址:金乡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山阳路南段路东水务大厦四楼)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