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1-061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相关政策 |
成文日期 | 2021-02-05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承办窗口 | 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l《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2号。
| ||
申请条件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 ||
申报材料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村免冠照片2张。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 ||
办理流程 |
1、受理:当事人或监护人向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对需补齐补正的,一次性告知,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综合窗口;材料合格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3、审批: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对准予受理的做出批复。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投诉电话 | 0537-875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