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694N/2021-017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3-2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金住建字〔2021〕20号 签发人:耿清瑞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住建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治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巩固和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形成组织推进、宣法发动、行业治理、线索摸排、考评奖惩的长效机制体系,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现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金乡县住建系统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不断健全金乡县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关于进一步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要求,住建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了科学有效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充分激发干部和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内在动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工作机制:
一、领导负责机制
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由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其他各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自身所分管的工作具体负责。建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住建系统重点行业管理单位分别建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分管领域日常监管责任。
二、组织推进机制
要充分发挥党委、党支部对扫黑除恶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本单位党委(党支部)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安排扫黑除恶工作,为推进和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有效开展提供了强而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完善重点领域工作举措机制
1、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建设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房屋开发(销售)、征收拆迁、招投标程序,严防黑恶势力进入、把持、垄断工程建设项目。
2、加强制度建设。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园林、拆迁)、招投标、农民工工资支付、物业管理等领域及时排查梳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长期存在、影响较大、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创新举措,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堵塞漏洞。鼓励与企业负责人签署《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社会责任感。
3、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强化打击力度,依法严肃惩处。
四、宣传工作机制
住建系统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宣传工作的要求,充分利用告知书、宣传折页、电子屏、行业管理群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积极发动群众提供涉黑涉恶涉乱线索,实现管理对象全覆盖,确保宣传效果。
五、线索收集移交管理机制
1、线索摸排。各行业管理单位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行业会议、集中宣传活动过程中,应全面收集本行业领域涉黑涉恶涉乱线索。在工地、办事大厅设置举报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线索。
2、线索报送移交。对收集的线索,各单位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移交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一登记,逐一填写呈阅单,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涉黑涉恶线索移送单》及有关证据、举报材料等呈分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局扫黑办。局扫黑办在接到相关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呈主要领导审阅,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报送县扫黑办。各单位要指定案件线索管理专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3、线索保密工作。扫黑除恶的文书档案,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六、强化部门联动机制
针对建设工程、征收拆迁、串通投标、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镇区、公安等部门联动,及时发现和锁定线索证据,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要加大联合惩戒,在进一步建立健全诚信评价体系的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市场监督等监督部门间联动,共享监管信息,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良好市场环境。
七、奖惩机制
将扫黑除恶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对工作开展积极,线索排查全面,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物质、精神奖励。对群众的实名举报,及时核查、转办和限期反馈,确保件件有回音,并严格落实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有以下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2)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3)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4)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5)参与涉黑行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关于印发《住建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住建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