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3284223626/2021-007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 组配分类 | 制度汇编 |
成文日期 | 2021-03-2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10日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和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县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暨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利事项网上运行培训会议部署安排,切实做好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点
局机关、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让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根据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市县工作要求,制定局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根据县编办《关于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部门实际,编制完善局机关《权责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编制局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规定”,编制委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经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按照规定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统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局网站上公开本县机关、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对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6.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委机关《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7.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根据《权责事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
8.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9.做好行政执法结果公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省市《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和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
2.规范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和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制定局机关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文本和电子信息格式,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果,要按照统一规范后的执法文书标准文本,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致,逐步提高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信息化水平.
3.推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根据《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和工作需要,确定局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标准。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充分利用音像记录设备,对相关执法过程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4.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依据《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局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2.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力量。局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
3.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审核要素清单。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界定局机关所有行政执法类别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重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5.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通过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解决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全面系统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二、工作方法步骤
(一)全面部署:制定推行三项制度具体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制度,梳理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审核要素清单》和《音像设备清单》等各种清单,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流程图,健全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制度体系。
(二)组织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加强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指导、督促系统委托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严格实施“三项制度”。
(三)定期评估:定期对卫生健康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修正,确保“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实效。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卫生健康委成立分管局长任组长,由政策法规科会和综合监督科牵头,相关科室协作配合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局政策法规科会同综合监督科拟定实施方案,政策法规科负责梳理各种清单,由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具体实施,协调小组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制度,加强调度指导,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三项制度推行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统筹衔接。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权责清单、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工作成果,统筹协调推进三项制度,确保工作实效。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各直属单位:
现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12日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核、确认本行政执法机关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局机关借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局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承办机构、范围、内容、程序和监督方式等。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科室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局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局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局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八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科室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局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网络平台、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进行。
第十一条 局机关依托政府部门户网站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第十二条 局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执法办案系统与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局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与本级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衔接,确保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局执法部门、科室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 7 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科室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七条 局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受委托执法单位、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由局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充分利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设施、移动执行终端、行政执法网上平台、行政执法文书等,对监督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对行政执法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全过程记录。
事前阶段包括:监督检查或案件现场调查取证之前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组织、调度、事前会议等活动。
事中阶段包括:现场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立案、案源登记、合议、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审批、实施处罚、送达、约谈等活动。
事后阶段包括:对监督或行政处罚对象存在的问题或违法行为采取的后续复查、复检、指导等督促整改落实的工作。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载体和主体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影音记录、数据记录等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执法文书、检查表、会议纪要等文字记录形式,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现场情况进行如实、客观的记录。包括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等材料。
影音记录即通过便携式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如录像、录音、照片等影音资料。
数据记录即通过国家、省、市各级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对各类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监督检测、行政务罚等活动进行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等。
第五条 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机构中,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人员。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前阶段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为确保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的放矢、收到实效,解决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盲目性、不合理性,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事前阶段全过程记录:
(一)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举报投诉;
(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根据案源提供的线索,案件内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领域,需要会同有关专家审查出具相关鉴定意见结论的。
第七条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行政执法事前阶段全过程记录应视情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前储备相关政策法规,增强案前分析的预见性。在对被检查对象本底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法规,找出涉案疑点,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和主攻方向。调阅以前相关执法案卷,了解和掌握相同或类似案件检查思路和经验,违法问题产生的原因、处理结果,为本次检查提供参考;
(二)召开案情分析研讨会,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分工。组织执法人员集体讨论,制定调查方案,确定人员分工,明确已证事实、待证事实、已获取证据、待获取证据;
(三)会同相关专家对案源现有的线索和证据,听取专家专业意见或者建设。
第八条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行政执法事前阶段全过程记录可采取下述形式:
(一)对召开的案情分析研讨会议,可以形成会议纪要等文字或表格记录形式,记录讨论分析的过程;
(二)对相关专家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形成专家鉴定意见或者结论等记录形式予以记录。
必要时可同时使用音视频设备对相关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动态记录。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中阶段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开展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接触的活动,如日常监督监测、抽检、综合执法、督导检查、约谈、文书送达、采取强制措施等,均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并采取文字和影音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现场活动予以全程记录。
第十条 每个执法科室按照执法人员比例配备满足现场监督执法工作需要数量的执法记录仪和现场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抽样检测等面对管理相对人的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携带并使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监督执法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动态记录,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保存相关证据。每次现场监督执法活动必须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和相关工作记录。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应严格执行裁量标准,通过行政执法网上平台,将行政处罚现场调取证据及执法文书等案件材料扫描上传,全面推行行政处罚网上运行。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中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催告等需要与管理相对人直接接触的环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使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保留录音录像等现场影音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集体讨论等内部环节,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应规范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同时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理、上传、转存或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影音资料。
一般性行政执法活动保存的影音资料,如无特殊情况,应至少保存到本年度结束。
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音资料,应刻录光盘存放入案卷,保存期限应当与行政处罚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影音资料,至少保存到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后。
其他各类监督检查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资料保存期限参照行政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影音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诉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有重要社会影响、重大事件、有代表性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行政执法事后阶段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执行后的管理相对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视当时违法情形的轻重,可以分情况予以事后阶段全过程记录:
(一)对违法情形轻微的,可以由管理相对人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的现场照片、相关资质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审查相关材料进行整改情况的复核,并将有关文字记录留存备案;
(二)对违法情形一般、较重或严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复查,执法活动现场应进行全程音视频记录,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和相关工作记录。
第六章 记录设备的管理
第十七条 便携式执法记录仪、现场移动执法配套设备等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设施的采购、分配、维修和管理,由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指定职能科室负责。
第十八条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执法科室应负责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领用、登记、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提前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等,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其保管、维修、报废等均遵循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管理规定。使用者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设备管理职能科 室,联系专业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应遵照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稽查和考评
第二十条 县机关明确具体职能科室负责对执法文书质量、现场执法活动记录情况、行政处罚程序中记录情况、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规范执法情况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稽查。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应定期检查各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年度进行综合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和评估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事中阶段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执法无关的活;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执法科室和个人,将予以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金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市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机关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局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局机关政策法规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机关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八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九条 局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档案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为我县经济建设服条,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卫生健康监督档案,是指在卫生监督、计生执法、监测(卫生质量抽检)、法制稽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卫计宣教、科研培训及党政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工作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2、档案工作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必备条件。
3、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配备计算机和适用的档案管理软件,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
4、档案工作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评比内容,法制稽查科和综合科负责对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督促。
5、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岗位职责
6、各科室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应确定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保证档案管理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保持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档案员负责本科室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员应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具备一定专业知识。
7、办公室负责全所综合档案的基本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科室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案卷档案;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维护本单位及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组织开发利用本单位的档案信息资源。
8、监督所设立档案室用于档案保存管理,各科室也须有专用的档案柜,要有防火、防盗、防霉等安全保管措施。
三、档案管理
9、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并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的要求列入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10、归档时间:
(1)各科室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在第二年初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系列,由科室负责人审定后交档案室归档。专项工作如监督执法检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卫生监督抽检、专题调查、会议、培训、宣传等重要活动待结束或告一段落时,及时做出总结,一周内归档。论文、文章正式发表后原件即归档。单位编印的简报等,印本与电子文稿印毕后一并归档。
(2)对管理相对人的卫生监督档案按一户一档的形式管理。
(3)行政处罚案件按一案一卷的形式管理。各科室将结案后的案卷材料及时移交法制稽查科统一保管,审核后归档。
(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人事档案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5)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特种载体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归档。
11、各科室档案要与本单位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在检查、考核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文件材料不合要求的,要加以补充完善。
12、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和参加各种会议等,其带回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及时归档。
13、归档要求:
(1)归档文件整理工作一般由文件材料形成科室承办人承担,档案员负责指导和协助。综合性会议和跨科室联合承办的文件材料应由法制稽查科、办公室及牵头科室共同负责收集整理。
(2)归档文件尽量是原件(外来复印件除外),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底稿与印件、传真件与复印件一并归档。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归档文件上有金属物的,应去掉,重新缝(粘)合;纸张质量符合要求,用纸尺寸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规格;书写必须使用符合归档要求的耐久字迹材料,不得使用涂改液;一式数份的发票、检验报告、鉴定证书及报表等,如必须使用复写纸,应当使用档案用复写纸。
(3)归档文件要求排列、编号、编目规范有序,编制准确,按件号装盒。归档文件目录、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的填写应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字迹材料,禁止使用不耐久的书写材料进行填写。
(4)归档文件必须经形成科室负责人审定,并在盒内备考表检查人栏签字。
(5)单位内综合档案统一编写全宗号,进行排列、编号和编制必要的检索目录。
14、监督档案保管期限:行政处罚档案5年、监督执法检查与监督监测保管期限3年,行政许可档案一般以单位歇业2年后,即可销毁;人事、财务及其它行政管理档案保存期限另行制定;档案应及时做好销毁工作,经领导同意后,并制定销毁清册,存档室室备案。
15、单位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2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需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档案利用
16、档案室要应用计算机对保存档案进行存储与检索,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信息的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服条,并加强利用效果的宣传工作。
17、档案外借,须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应明确期限,及时归还。
18、各科室和人员应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围绕单位中心工作相互合作,编写通用性材料和专题材料,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19、在保守国家、单位和个人秘密的前提下,应依照规定,对社会提供利用的方便,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
20、档案室另行设立档案归档标准及要求。
五、附则
21、应积极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实行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门类、载体档案的存贮和开发,实现档案信息网络传输,信息共享。
22、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改正态度和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裁量,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将《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卫发〔2017〕28号)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罚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罚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不予处罚或给予从轻处罚,其它应当予以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裁量基准》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对卫生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二)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
(三)拒绝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或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五)重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科室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规工作办公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办公室应退回调查科室补正。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成立重大案件讨论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重大案件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或者修订之后的三个月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
第十八条 《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或者“—”不包括上限数,包括下限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用配备的便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根据执法情况配备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在实施以下可能引发争议的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主管领导。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要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每台执法记录仪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局法规科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
第十条 法规科、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第十二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五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六条 禁止在非法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八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办公室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交法规科导出保存。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二十一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法规科、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局法规科、纪检组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全局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个月;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情况严重的,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行政执法音像制度建设,全局每年预算并划拨不低于2万元专项保障经费,用于执法记录仪采购、维护、耗材购买等。
第三十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执行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言行规范指引(试行)
为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执法形象,不断提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素养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执法有关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正、言语得体。
二、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1.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2.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3.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4.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
5.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
三、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1.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敬礼或致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5.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四、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本部门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戴帽应当端正。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无统一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
五、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容方面应当做到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不得纹身、化浓妆、染彩色指甲;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六、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
1.站姿应当挺胸、收腹,不得勾肩搭背;
2.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
3.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
4.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
5.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6.不饮酒、打架斗殴。
七、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八、对待服务对象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一)接听电话规范用语:
1.您好,××(单位名称),请问您有什么事?
2.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
3.对不起,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
4.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下了,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
5.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二)接待办事人员规范用语:
1.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3.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4.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请您按照告知单上的内容准备材料。
5.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办理,请稍候。
6.对不起,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名称或份数),请您补齐后再来,好吗?
7.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8.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到××机关办理。
(三)执法检查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机关的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2.您好,请您出示××证件、材料。
3.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就××问题向您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听清楚了吗?
4.您好,这是《××通知书》,请您在×月×日到×地就××情况接受我们的调查,并提供××材料。
5.请您核对检查(询问、调查)笔录,如无误,请您在此处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的意见和您的名字和日期,如有误,我们将予以更正。
6.您好,通过检查,我们发现您(您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请在×日内予以改正,我们将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四)处罚、送达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机关的执法人员×××、×××,您的××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关于××的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我们拟对您作出××处理,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照法律规定,您可以在×日内向我机关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您好,这是《××执法文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合作。
3.您好,这是《××执法文书》,由于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将请他作为见证人,通过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4.您好,这是《××缴款书》,请收好,并在××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收费),逾期不交,我们将对您作出××的处理。
(五)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规范用语:
1.您好,为了查清××案情,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抽样取证),这是《××执法文书》和《物品清单》,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已经生效的《××执法文书》有关决定予以强制执行,请您不要妨碍执行公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