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23076XM/2021-007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1-03-3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附件1
金乡县公安局证明事项清理保留清单(28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交通运输局 | 由交通运输局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许可证。电话:882619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核与开具 | |
2 |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交通运输局 | 由交通运输局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许可证。电话:882619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核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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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交通运输局 | 由交通运输局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许可证。电话:8826197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审核与开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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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环保部门 | 由环保部门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许可证。 电话:8826197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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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山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局鲁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由山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局鲁西分局出具采矿安全生产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采矿许可证,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许可证。 电话:8826197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审核与开具 | |
6 | 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环保部门 | 由环保部门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许可证。 电话:8826197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审核与开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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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环保部门 | 由环保部门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许可证。 电话:8826197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审核与开具 | |
8 |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环保部门 | 由环保部门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许可证。 电话:8826197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审核与开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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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验收报告;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方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一第二部分第9、10、11、12、13项。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2010年7月公治[2010]360号)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单位 | 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单位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电话:8826197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核与开具 | |
10
| 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方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一第二部分第9、10、11、12、13项。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2010年7月公治[2010]360号)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户籍地派出所 | 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电话:8826197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
11 | 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方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一第二部分第9、10、11、12、13项。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2010年7月公治[2010]360号)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电话:8826197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
12 | 弩的使用单位购买弩时,须提供的材料: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方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一第二部分第9、10、11、12、13项。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2010年7月公治[2010]360号)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电话:8826197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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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户籍地派出所 | 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电话:8826197 | 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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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户籍地派出所 | 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电话:8826197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15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场所所有方 | 场所所有方出具,到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电话0537-882619 |
举办大型群众性安全许可 | |
16 |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活动承办方 | 活动承办方出具,到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电话0537-882619 |
举办大型群众性安全许可 | |
17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三条 : 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
公安局交警大队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办理地点: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治安大队窗口 B014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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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43条:“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 公安局交警大队 | 公安局治安大队 | 办理地点: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治安大队窗口 B014 申请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许可 | |
19 | 监护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七条,由公安部规定。规定: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二章第九条“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医院卫生部门、派出所等 | 自主申请 |
未成年人办理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证件 | |
20 | 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国家工作人员人事主管单位 | 自主申请 |
备案人员办理出国境证件 | |
21 |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第七条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第九条: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台办、民政局等单位 | 自主申请 | 办理港澳证、台湾证 | |
22 | 加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七条规定: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国家移民管理局《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证件办理“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急需出国(境)的申请人可持相应事由材料申请加急办理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证件”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学校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商务部门等 | 自主申请 | 办理出国境证件 | |
23 | 商务备案纳税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鲁公通[2014] 449号《山东省公安机关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细则》第八条“(四)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税务部门 | 自主申请 | 商务备案 | |
24 | 结婚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部分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民政局 | 自主申请 | 办理前往港澳证件 | |
25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部分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派出所 | 自主申请 | 办理前往港澳证件 | |
26 | 父母的结婚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部分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民政局 | 自主申请 | 办理前往港澳证件 | |
27 | 父母在港澳无子女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部分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港澳地区户籍部门 | 自主申请 | 办理前往港澳证件 | |
28 | 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部分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派出所 | 自主申请 | 办理前往港澳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