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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14437D/2021-033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互联网+监管清单
成文日期 2021-07-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7-16 15: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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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
名称类型监管形式监管方式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类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1、制定检查方案;2、按照方案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决定。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决定。  市州级 县市区级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类对造林、营林质量的行政检查 相关行为人  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1、制定检查方案;2、按照方案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决定。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 市级、县级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城乡建设用地供应的监督管理 建设用地供应相关行政审批第一类 对城乡建设用地供应的行政检查 城乡建设用地合法使用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等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1、制定检查方案;2、按照方案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  市州级 县市区级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古生物化石的监管 第三类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的监管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收藏的单位  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 (二)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五)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开展行政检查;4、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1发现问题采取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处罚与罚款。 市州级 县市区级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采矿权人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1.生成检查任务;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2.重点监管;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四、(二)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国土资源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加强对经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有不符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2.依据检查任务进行现场检查;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3.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3.信用监管;
3.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非现场监管;
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3、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3、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3、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第二类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3、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监管第三类对非法占用土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违法者《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1.对违法线索启动调查;2.作出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4.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警告;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市、县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无土地手续)行为的监管第三类对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无土地手续)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违法者《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1.对违法线索启动调查;2.作出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4.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警告;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市、县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无证采矿的行为的监管第三类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者《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对违法线索启动调查;2.作出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4.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警告;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市、县
1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无证勘查行为的监管第三类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违法者《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线索启动调查;2.作出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4.结案归档1.发现问题作出警告;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市、县
14林草局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管  第一类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信用监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1.制定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规划;2.选定自然保护地内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市、县
15林草局 对林场种苗的监管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第一类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重点监管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制定林木种子质量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市、县
16林草局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 第一类  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森林资源利用者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信用监管。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森林法》第十八条 1.制定森林资源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森林资源利用者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森林资源利用者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级 省级 市州级 县市区级 
17自然资源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第一类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重点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登记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出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制定监管计划。2.开展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日常监控。3.开展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保密检查。4.对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依据《测绘法》第六十五条及国家保密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通报典型案例。 市、县
18自然资源部 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监管  第三类 对矿业权人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行政检查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1.每年1月-3月,矿业权人按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公示; 2.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收到异议举报的,立即开展核查; 3.各地于4月-9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实地核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按程序列入异常名录。  市、县
19自然资源部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 地图审核审批第一类对全国地图的行政检查向社会公开地图的法人或自然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重点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制定全国地图监管工作计划; 2.根据计划对送审地图开展审核,对地图市场进行日常监管; 3.对监管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 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措施; 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级 省级 市州级 县市区级 
20 林草局  对林业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监管 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第一类  对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行政检查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开展者及品种权人或品种权申请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信用监管。 《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监测。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有关审批文件抄送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明确监督重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监督工作,报告监督结果。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制定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的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开展者及品种权人或品种权申请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开展者及品种权人或品种权申请人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级 省级 市州级 县市区级 
21林草局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第一类  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及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持有者、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者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信用监管。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制定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持有者/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持有者/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者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级 省级 市州级 县市区级 
22林草局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第一类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及救护者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信用监管。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驯养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1.制定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及救护者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及救护者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级 省级 市州级 县市区级 
23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   第三类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行政街检查相关行为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现场检查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开展行政检查;4、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省级 市州级 县市区级 
2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监管  第三类  对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为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等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行政检查资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省级 市州级 县市区级 
25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湿地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管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审批第一类 对湿地保护利用情况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为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等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放牧、采集、收割、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经批准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和保护方案进行,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  1、制定检查方案;2、按照方案开展检查;3、发现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转交违法线索;4、将违法行为移交至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  省级 市州级 县市区级 
26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管  第三类  对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为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品种抗病性、抗逆性、稳定性等安全跟踪评价,保障用种安全。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行政检查资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省级 县市区级 市州级 
27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管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第一类  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为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监管 《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行政检查资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省级 市州级 县市区级 
28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森林资源保护活动的监管 第三类 对森林资源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相关行为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监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县市区级 省级 市州级  
29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国有林场的监管   第三类  对国有林场的行政检查 国有林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监管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国有林场工作。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工作。跨市(地)、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定期清查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建立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所属的国有林场进行财产清查,界定产权,实行资产化管理。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省级 市州级 县市区级 
30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测量标志的监管  无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审批第一类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为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监管等 《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检查、处罚等程序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   市州级 县市区级  
3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无证勘查行为的监管第三类对测绘成果使用等情况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为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监管等 《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全省省级管理限额以上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管理限额以下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对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调拨给本市(地)的测绘成果,负责接收、保管和提供使用。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线索启动检查、处罚等程序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 市州级 县市区级 
3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国有土地储备利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类对国有土地储备利用情况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为人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监管等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1、制定检查方案;2、按照方案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 市州级 县市区级
33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第三类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相关行为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等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1、制定检查方案;2、按照方案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  市州级 县市区级  
3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管 第三类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为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监管等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1、制定检查方案;2、按照方案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  市州级 县市区级  
35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管  第三类对土地整治工作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为人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等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 (五)土地权属调整和农民权益维护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情况;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2、按照方案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 县市区级 市州级 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