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880/2021-023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1-07-0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检查事项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三)检查机构
金乡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四)检查内容
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律师执业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一)检查事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二)检查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检查机构
金乡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四)检查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开展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三、对公证员、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事项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机构
金乡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四)检查内容
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