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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3284223626/2022-000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成文日期 2022-01-1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水厂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工作人员案(以案释法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2-01-11 08: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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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1年518日,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测任务某水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水厂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工作人员马某某、寻某某等肆名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工作人员寻某某:他们水厂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明等资料都存放在公司内,没有存放在水厂。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下达了《监督意见书》1份,限期整改到位等。5月23日,该水厂工作人员到我单位送达的马某某、介某某和张某某的健康证明日期为2021年5月23日,未能提供有效期在5月18日及以往日期的健康证明。以上事实证明该水厂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供管水工作。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页(2020.05.18);2、询问笔录2页(2020.05.18);3、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2020.05.18)4、现场照片2张;5、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二、处理结果

某水厂使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放弃了陈诉和申辩,并于2021年7月6日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本案结案

二、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执法人员发现了该水厂门前一侧悬挂有“某水厂”的大幅牌匾,执法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记录并拍照;执法人员在大厅处见《卫生许可证》,未见《工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场所工作人员寻某某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固定了违法主体。通过询问该水厂共有四名从业人员从事供管水工作,当场不能提供供管水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寻某某进行了询问,寻某某称他们水厂的健康证明等资料都存放在公司内,没有存放在水厂,现在不能提供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明。5月23日,该水厂工作人员到我单位送达的工作人员马某某、介某某和张某某的健康证明日期为2021年5月23日,未能提供有效期在5月18日时的健康证明,掌握了违法事实,固定了证据。该案经过受理、立案、调查终结、合议,并经法制审核和行政审批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先后向该水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告知了相对人陈述申辩和提起听证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了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做到了程序合法,且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的阐述了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违法条款、处罚依据,一方面保障了被处罚人的知情权,也使被处罚人更好的理解了违法行为和法律法规。

本案从卫生监督员着装、亮证、现场执法检查、询问、调查取证、案件受理、立案、合议、处罚决定事先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各程序规范、执法程序合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

(二)适用法律。目前,针对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法律条款只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能够进行处罚,形式单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处罚力度较轻,处罚金额小,起不到震慑作用。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此案案情不复杂,调查取证过程顺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争议要点,被调查人积极配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执法人员在对水厂进行监督检查时,针对水厂存在的问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整改,但是很多水厂的问题一直存在,并未整改到位。我们行使了卫生监督检查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权利,却不能强制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必将停止供水,势必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局面;若继续供应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一 旦发生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同样会引起社会不安。如何在确保老百姓能正常用水的情况下,改正水厂的违法供水问题正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

(四)思考与建议。1、进一步健全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体系,无论是《传染病防治法》,还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都很难对生活饮用水安全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应制定饮用水安全的专门立法,完善饮用水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影响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各个环节以及影响因素;2、 不断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 ,突发性污染事件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危害性和污染多样性,在处理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应当首先遵循快速、有效的原则,其次才是经济性;3、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供水单位建立健全饮用水污染 件的应急预案,制订针可能发生污染环节的具体防范措施,一旦发生饮用水污染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防止故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4、加强监测,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监督监力度,不定期联合疾控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对水质进行抽检,掌握水质的实时变化状况,及时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供水安全卫生;5、卫生监督部门还应加强执法员的应急能力培训,提升生活饮用水应处置能力。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