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694N/2022-004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2-01-0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市行政审批局: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有关规定,依照《山东省建筑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我省目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情况进行了测算,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减费降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决定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
新标准自9月15日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1日
山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序号 | 道路类型 |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
1 |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 500 |
2 |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 | 400 |
3 | 条(料)石路面 | 450 |
4 | 彩色沥青路面 | 520 |
5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450 |
6 | 彩色方砖 | 215 |
7 | 人行步道方砖 | 200 |
8 | 砂石路面 | 90 |
注:1.收费面积以实际挖掘面积为准。2.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3.表中未列入的其它材质人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4.对于小微企业投资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收费标准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