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7157/2022-021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专项规划 |
| 成文日期 | 2022-02-2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既往抽检情况,按照2022年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2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划。
一、工作目的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靶向性原则
一是对全县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畜禽肉、水产品等的兽药残留、重金属等进行抽检,特别是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的抽检力度和频次;二是加大对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和学校集中供餐单位的抽检力度;三是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抽检力度;四是对既往抽检发现问题较为集中区域的相应食品品种进行抽检;五是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个案抽检。
(二)坚持广覆盖原则
在突出靶向性抽检原则的基础上,点面兼顾,逐步实现区域、企业、品种、项目、环节及业态的覆盖。从区域方面,要覆盖城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重点组织开展对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学校集中供餐单位、小饭桌、学校周边、医院、基层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煤矿食堂、景区、大型饭店的抽检;从生产经营业态方面,要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进口食品等不同业态。
三、工作任务
2022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分为食用农产品抽检、食品抽检等,共计划抽检905批次。具体计划安排如下:
(一)抽检任务安排
食品生产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学校食堂监管科在完成国家、省、市监督抽检任务的基础上,本次完成县级抽检任务171批次。
各镇街所在配合各科室完成国家、省、市监督抽检任务的基础上,本次完成734批次抽检任务。
各相关科室所抽检品种、批次计划详见附件。
(二)抽检类别安排
1.食用农产品抽检。对辖区内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检,重点开展对禁限用农兽药、重金属、有机污染物、非食用物质等项目的检验。
2.食品抽检。对辖区内销售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饼干、罐头、糕点、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开展抽检,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
各相关科室所在抽检中要注意把握国家、省、市抽检任务安排,避免对同一企业的同一品种、同一批次重复抽检,每个大中型餐饮单位、大中型商超本次监督抽检不得超过6批次,小食品店、小型餐饮单位不得超过4批次。抽样优先抽取本县产品,其次为本市产品,本县食品抽检批次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75%。
四、工作进度
本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
6月下旬结束,按照抽检总数每月均衡抽检,每月25日前各科
室所上报本月抽检进展情况。
五、抽检经费及检测机构
抽样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由金乡县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抽样检测,各单位务必密切做好配合。
六、检测项目
本次检测项目暂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2021年3月31日印发)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数量不得少于省抽检测项目计划附件2的60%,附件7中的必检项目须全部检测。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食品抽检工作继续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问题发现率,将有限的抽检经费用于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方面,为打击制售问题食品提供技术支撑。县市场监管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品抽检工作,生产科、餐饮科、学校食堂科、抽检特食科、各镇街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抽检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本次抽检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工作管理
一是加强对抽样人员管理,抽样前进行培训,做到依法抽检;二是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三是要求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等规定执行;四是扩大抽样覆盖面,做到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被抽检食品品种、类别全覆盖,突出地域特色食品,避免重复抽样,避免抽取临近保质期的样品,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保存好抽样相关证据。
(三)及时报送数据
县级监督抽检抽样、检验数据应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直报模块。承检机构检验完毕后,将检测结果按时上报,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规范要求,原则上应于接收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监管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在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报送监督抽检组织部门,不得直接寄送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四)依法核查处置
各相关科室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市监食检特字三[2020]175号)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核查处置工作要做到“五个到位”(即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执行编号和销号制度,实施“串并联”核查,在及时对当批次产品采取处置措施的同时,对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关联其他批次甚至同一企业其它品种的,要上溯源头、下追流向,追根溯源,确保处置率和处置完成率两个100%。
(五)及时公布信息
按照要求,在局网站每周公布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等。
(六)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被抽样人收取任何费用。要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杜绝抽检随意性,徇私抽检。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七)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抽检计划,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
(八)其他事项
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抽检计划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