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146215/2022-02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兴隆镇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镇街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3-2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近期关于南四湖流域水质要求,保障我镇国、省控断面和镇街考核断面稳定达标。根据《金乡县南四湖流域水质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兴隆镇工作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汛前,国、省控断面和镇街考核断面达标,兴隆镇水污染综合整治2022年度重点任务工程取得初步进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一河一策一专班
1. 开展生态环境问题巡河。常态化巡查河流,形成问题清单,定期移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销号,坚决消除本辖区河流流域水质隐患。
2. 开展全镇重点河流水质保障检查活动。以国、省控断面所在河流水质保达标为重点,查找影响国、省控断面水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并进行通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村立整立改或制定整改方案。
(二)开展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行动
1. 开展农田退水污染治理行动。
制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方案,加强化肥农药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指导,重点推动今冬明春精准施肥、科学用药。
完善排灌系统,结合高标准农业项目建设,推进“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工程,深入实施农田退水源头治理。
2. 开展农业废弃物清理行动。
集中清理田间地头、沟渠路边农作物秸秆、地膜、农药包装物。
3. 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启动畜禽养殖散户污染排查行动,重点排查治理直排沟渠、直接影响断面水质的养殖点;推进养殖专业户配建治污设施,对因扩大生产由散养户变为养殖专业户的,做到治污设施应建尽建。坚决杜绝以资源化利用为借口,随意乱堆乱放。针对排查出来的治污设施不配套、建而不用、粪污露天堆放、污水直排等问题,督促有关村(社区)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推进莱河、东沟河周边区域。制定《散养户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规范》,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养殖户及时清理粪污,严禁粪污直排情况发生。
4.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启动实施2022年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启动全镇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查工作。
5. 持续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开展排查,清理水面漂浮垃圾、底部淤泥和岸边杂物,确保河道、沟渠、池塘畅通整洁,水体清澈、无淤积,无堆积杂草杂物。
(三)开展环境基础设施提升行动
1. 加强初期雨水治理。研究制定2022年汛期初期雨水收集、利用和处置方案。
3. 加强面源管理。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查处一批向河道倾倒泔水、杂物、垃圾等违法行为,每月公开曝光一批。
4. 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持续开展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全镇所有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染物主要指标排放达到时序进度。
5. 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污水处理厂进口的生化需氧量平均浓度达到时序进度。
6. 做好治污设施长效运行。制定加强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措施,推进实施“厂—网—河”一体化管理机制,确保所有设施稳定运行,真正发挥好治污减排效益。
(四)实施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整治行动
1. 强化强降水天气水质保障。研究制定2022年汛期水质保障方案,谋划汛前集中排查整治,汛期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汛期对河湖水质的影响。细化汛前强降水应急措施,保障河流水质,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综合执法、农技、畜牧等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发力。
2. 实施排污(水)口整治。全面实施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加强排污口管控,发现超标及时处置。
3. 强化工业企业监管。严格执行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治污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排污达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对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确保国、省控断面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南四湖及南水北调东线水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结合本部门、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落实方案和责任清单,任务目标细化分解到每个月,切实强化责任落实。
(二)强化督导调度。镇定期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水质指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采取任务派送、整改销号、问责预警“三单式”模式,实行月调度、月通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肃督办问责。定期通报国、省控断面和镇街考核断面水质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水质保障不力的责任单位及时督办、约谈。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要求不力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导致严重后果且未能及时纠正的;因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的;一律将按照《济宁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暂行规定》(济办发〔2020〕9号)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村责任人实施问责。
兴隆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