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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6731597881/2022-010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配分类 法制审核目录
成文日期 2022-05-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日期:2022-05-18 09: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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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1

重大

行政许可


2

重大行政处罚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月通过,201812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11月通过,2018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3

重大行政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10月通过,2015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8月通过,20189月修正)第七十二条。

4

重大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8月通过,20189月修正)第七十四条

5

重大行政处罚

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10月通过,2015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6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月通过,201812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11月通过,20181月修改)第三十六条。

7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处罚

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月通过,201812月修正)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11月通过,20181月修改)第三十七条。

8

重大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执法部门的处罚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月通过,201810月修正)第九十八条。

2.【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月通过,201812月修正)第五十五条。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12月通过,201811月修订)第六十九条。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1月通过,2018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

9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10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

10

重大行政处罚

对道路设施维护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规定报批建设道路依附设施,或发生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10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11

重大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81日实施,201732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五条

12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8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六条

13

重大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8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

14

重大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7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15

重大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12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9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

16

重大行政处罚

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12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9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

17

重大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12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9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

18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12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9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19

重大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9月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11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20

重大行政处罚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不履行养护维修义务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1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21

重大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1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22

重大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1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23

重大行政处罚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1.【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1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24

重大行政处罚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在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处罚

1.【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1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25

重大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81日实施,2017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26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81日实施,2017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7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81日实施,2017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28

重大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81日实施,2017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29

重大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卫设施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81日实施,2017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30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7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31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71日实施)第十条

32

重大行政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71日实施)第十二条

33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71日实施)第十三条

34

重大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71日实施)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35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71日实施)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36

重大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7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

37

重大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不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71日实施)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38

重大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71日实施)第四十六条

39

重大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61日实施)第二十条

40

重大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6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

41

重大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6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

42

重大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6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43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6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

44

重大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6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45

重大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改造或拆除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103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46

重大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4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47

重大行政处罚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4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48

重大行政处罚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4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49

重大行政处罚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4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50

重大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11届第47号,20031028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五十九条2.【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1027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11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八条

51

重大行政处罚

对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831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9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

52

重大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831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9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53

重大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831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9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54

重大行政处罚

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831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9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5

重大行政处罚

对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831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9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56

重大行政处罚

对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103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三)项

57

重大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1027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11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58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项

59

重大行政处罚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未采取严密篷盖、封闭、冲洗喷淋等相关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飞扬或者轮胎带泥行驶等造成污染的

【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1027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11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九第二款

60

重大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通过 2015424日修正)第六十八条

61

加处罚款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62

查封施工现场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通过 2015424日修正)第六十八条

63

查封、扣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日主席令第31号)第三十条。

64

重大

行政征收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