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880/2022-027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5-2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所认真学习,制定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积极推动我县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集中检查、案卷评查和自查情况及时报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电话:8728156;邮箱:jxsfjlsk@163.com。
(此件为公开发布)
金乡县司法局
2022年5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
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平安金乡、法治金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律师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及律师法律服务最直接的管理者。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培育律师良好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保障,是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律师事务所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落实行政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完善律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一员,执业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律师队伍整体形象,关系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目前,我县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律师执业理念不端正,诚信意识缺失,执业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执业,损害了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影响了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各律师事务所要正视这些突出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抓实。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为基础,以强化自律意识、增强制度执行力、确保政令和行规行约畅通为核心,以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为手段,以落实有关措施为保障,坚持“立足实际、标本兼治、统筹兼顾、确保成效”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加大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三、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基本制度
1、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积极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严肃党内组织生活。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有效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必要支持。
2、完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要把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严格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协办理报备手续。
3、完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统一审批后办理委托手续。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并提出回避,向委托人作出合理解释,避免利益冲突。
4、完善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律师事务所要统一规范案件受理和收案登记制度,统一接收案件,统一编号、签订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委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应依法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委托人应直接向律师事务所财务部门交纳律师服务费用,禁止直接交给律师个人或转入个人账户,杜绝律师私自收费。律师事务所不得违规收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取除律师服务费之外的其它费用,不得低于本律所向市律协报备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5、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银行开设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设立财务账册,聘用专职财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收取服务费时,统一开具等额税务票据。建立规范的经费报销审核审批制度,不得虚报冒领。建立律师服务成本核算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运作效率。
6、完善印章和法律服务专用文书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要明确印章、所函、介绍信的种类,保管、使用范围及其审批程序,建立印章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使用的审批登记制度。严禁律师事务所内部刻制多枚公章或在空白法律服务专用文书上加盖印章随意领用。
7、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个人执业档案和律师业务档案分类管理、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要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档案柜,保管各类档案。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档案保管程序和要求,保证各类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督促律师及时将办结案件整理归档,提高归档率,严禁律师个人私自留存案卷。
8、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律师事务所统一缴纳执业保险,按规定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对转所人员,及时办理保险转移手续。
(二)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
1、健全律师事务所民主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包括主任、合伙人,要带头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严格依法履行合伙人协议约定,个人所也要制定相应的民主管理约定,对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要完善合伙人(个人所管理人)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和制约。要实行所务公开,及时、全面地公开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财务状况、人员情况以及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2、建立健全管理职责的落实机制。要强化合伙人(个人所管理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意识,明晰合伙人(个人所管理人)在管理上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所主任负责制。要严明纪律,律师事务所任何人必须服从管理,个人不得凌驾于律师事务所管理之上。要培育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意识和集体荣辱观,建立落实责任、防范风险的奖惩措施。
3、建立健全律师教育培训机制。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制度,抓好经常性教育,通过典型示范、活动激励、违纪实例解说、警示教育等方式,引导律师恪守执业纪律,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
4、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要设专门机构和专人,定期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要建立业务质量监控制度,完善业务流程监管,加大对接案、签约、收费、档案入库等环节的监督。要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的监督,落实律师执业回访和投诉查处制度,加强律师执业管理。
(三)加大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
1、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外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因执业以外的原因,需离开本地两周以上的,要向县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去向,并指定临时负责人。要建立律师事务所新增(减)合伙人谈话提醒制度,律师事务所新增(减)合伙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有关合伙人进行谈话提醒,了解律师事务所和合伙的基本情况、明确合伙人的管理责任。
2、完善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县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投诉案件时,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要予以积极协助,对交办的投诉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上报。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律师在一年内被投诉一次且查实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进行监管约谈;被投诉两次且查证属实的,县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给予限期整改,组织学习教育并进行全面检查监督;被投诉三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县司法局提请市司法行政机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
3、坚持律师事务所代理重大法律事务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重大法律事务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律师事务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司法局汇报。县司法局对掌握的律师事务所代理重大案件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指导、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进行谈话提醒,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几个方面
(一)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和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维权,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从事与律师身份不符的信访活动。不得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不得恶意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私设办公场所,自觉维护良好的执业环境。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不得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不得挂名执业长期脱离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1、委托代理关系规范。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的事务取得律师服务费。
2、禁止虚假承诺。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提前承诺代理案件的结果。
3、律师保密义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知晓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对外泄漏或者使用。
(三)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等规范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不得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有损于律师身份和形象的言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不得与顾问单位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搞利益输送。律师在办理在押人员案件过程中,要遵守监所会见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传递信息和物品。
(四)建立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纪律检查制度
对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上述机制制度等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每年聘请第三方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律师事务所要对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律师要对自身执业情况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制度措施。自查整改、教育整顿情况及时报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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