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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27157/2022-060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反垄断和不当竞争
成文日期 2022-09-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典型案例】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济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发布日期:2022-09-08 17: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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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1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某网络直播平台举报材料,反映山东济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络平台销售劣质“ZDX”WiFi(TD-LTE无线数据终端)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网络直播,直播间销售的为“ZDX”WiFi(TD-LTE无线数据终端),型号:QM600,标称制造商:深圳市飞越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进网许可证:17-D543-191782。现场直播人员向网友展示的电信进网许可证编号:17-C353-202120,不含有型号QM600,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1201606000245,不含有型号QM600,且宣传产品为加强极速版,网速快等内容,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批准,2022年7月18日以涉嫌虚假宣传对当事人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8日从济南腾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无线上网卡(产品型号:UF8916),交付即随身WiFi,型号QM600,数量10000台,购进价格46元/台,货值46万元。当事人在其“抖音”直播间进行销售上述“ZDX”品牌WiFi,型号:QM600,标称制造商:深圳市飞越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进网许可证:17-D543-191782,销售价格69元。截至检查之日,已销售1335台,销售金额92115元。直播人员在直播间对产品的介绍中称上述“ZDX”品牌WiFi(TD-LTE无线数据终端)有3C强制认证证书及电信入网许可证书。但现场直播人员向网友展示的电信进网许可证编号:17-C353-202120,所含设备型号为:ZDX-Z5、ZDX-Z6、ZDX-Z7、ZDX-Z8、ZDX-Z9,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1201606000245,所含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无线数据终端(具有4G功能)ZDX-Z5、ZDX-Z6、ZDX-Z7、ZDX-Z8、ZDX-Z9、GB3、GA100、WR800、MC119、ZDX-01、ZDX-P1、ZDX-P2、ZDX-P3,与其所销售产品信息不符;直播人员销售过程中宣称产品“加强极速版”、“全国通用,山区城市农村偏远地区都可以,放心去拍……网速可以达到每秒300兆,是咱们家用WiFi的3倍网速,是完全可以取代咱们家用WiFi”、“咱们家设备覆盖150平米,可以穿透上下两层实心墙……完全不卡顿不延迟”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综合以上,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对其销售的WiFi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ZDX”品牌WiFi(TD-LTE无线数据终端),对其产品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考虑到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证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规范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某直播平台收到消费者投诉300余条,推送至金乡县市场监管局。该局及时立案查处,回应群众诉求,保护合法权益,同时为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宣传行为提供了监管范本,为直播行业新业态的发展提供了行为指引。执法部门坚持保护权益与行业发展并重的原则,塑造了市场监管人做一名市场卫士、服务先锋的鲜明形象。 

四、点评参考:

本案中,需要说明当事人销售“ZDX”品牌WiFi(TD-LTE无线数据终端)所获取的违法所得是否予以没收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发生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办案机构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直播间销售“ZDX”品牌WiFi(TD-LTE无线数据终端)的经营款项与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不必然等同,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TD-LTE无线数据终端所获取的经营所得无法认定与当事人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且实施该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无法清晰认定,故办案机构认为不应当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