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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24169/2023-091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霄云镇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镇街文件
成文日期 2023-10-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霄发〔2023〕43号​关于印发《霄云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7 11: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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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区、行政村,各镇直部门:

《霄云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暂行实施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文件主动公开)

中共霄云镇委员会

金乡县霄云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霄云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镇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暂行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本镇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决策合法合规,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决策。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三)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决策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四)定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经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碰头会、 纪要、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无效。

(五)效率决策原则。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各个环节应遵循程序,切实提高决策效率。遇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 力等紧急情况时,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四条   对以下“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一)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结合镇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方案、措施;

2. 涉及全镇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等党的建设方面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3. 全镇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调整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编制等重大事项;

4. 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5. 其他需要镇党委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镇机关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2. 研究决定村、社区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 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机关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4. 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5. 其他需要镇党委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 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工程变更,包括上级确定的重大项目;

2.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固定资产处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安排;

3. 其他需要镇党委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 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的编制以及重大预算调整事项;

2.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资金分配和使用,包括大额经营性、公共性资金及非生产性资金分配和使用等;

3.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投资、合作计划;

4. 其他需要镇党委集体决策的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委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决策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责任部门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4.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委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当在会前按程序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或电话征求的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充分酝酿成熟或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党委委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执行部门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部分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镇党委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镇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镇党委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镇党委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镇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镇党委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充分发挥镇党委、督查室及牵头部门的作用,按照各自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外,应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重大事项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依据错误和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3.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

4.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

5.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6.其他导致决策违法或失误的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金乡县霄云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