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3-104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3-12-0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每人每年在省级补助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900元、12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75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一)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二)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分别给予1.4万元、1.6万元、1.8万元、2.2万元和3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的,分别给予0.7万元、1万元和1.3万元。具体补助办法按照《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字〔2021〕28号)执行。
三、社区老年人食堂建设补助项目
(一)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办或单独开办的公益性社区(村)老年人食堂,为老年人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孤寡、空巢等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二)奖补标准
建成并运营的社区老年人食堂,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城市每处5万元、农村每处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
四、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二)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省级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五、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省级分别给予20000元、1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六、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2021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在省级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补的基础上,市级再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政策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字〔202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