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3-099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3-12-0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投资环境
我县总人口62.63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 12.6万人,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20%。
我县目前有养老机构22处,日间照料中心13处,农村幸福院47处,助老服务站376处,总床位53407张,养老机构床位2244张,其中护理型床位1469张,占养老床位的65.5%。
二、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办理程序、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办理一、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四、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管理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审批管理部门提出。
五、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二)服务场所权属;(三)养老床位数量;(四)服务设施面积;(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537-8750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