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3-070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金乡县民政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7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五十五条、六十四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民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二、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件: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军人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 | 军人到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申请出具 |
结婚登记 | |
2 | 无子女证明(收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收养人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 |
收养登记 | ||
3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证明(被送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弃婴或儿童所在地公安机关 |
收养登记 | ||
4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证明(送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单位出具 | 收养登记 | ||
5 | 不能生育的证明(收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九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收养登记 | ||
6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收养登记 | ||
7 | 死亡证明或《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二项: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殡仪馆 | 卫生部门或公安部门 | 常住人口或外来人员,凭医院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死者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来殡仪馆营业室申请火化。殡仪馆审核材料后,即时进行受理。 | 殡葬服务手续办理、遗体火化 |
填报说明:1、表格由索要部门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本级实施的证明事项。
2、证明名称:根据上级部门梳理情况,统一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3、设定依据:必须为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写明上位法依据外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
4、办理指南:索要部门要与开具部门充分沟通,明确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所需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