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7157/2023-09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6-1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乡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着装行为,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着制式服装,是指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穿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等。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下列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制式服装:(一)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有执法权的事业编制并具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二)从事行政审批(也可按行政服务中心要求着装)、受理、投诉、举报等窗口工作的人员;(三)参加重大活动需要着装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应当着常服。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在履行以下法定职责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穿着制服:(一)履行对行政监管相对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抽查等职责时; (二)履行行政审批、现场审查、处理投诉举报工作职责时; (三)其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需要着装时;
履行督察暗访等职责时,因特殊需要不便着装的,可以不着装。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制式服装按照下列要求着装:
(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冬季防寒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
(六)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
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的(因公开展执法活动的除外);
(二)执法人员已退休、辞职或调离市场监管部门的;
(三)执法人员被借用的(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四)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五)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六)女性执法人员因怀孕不宜着装的;
(七)其他不得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八条 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同时开展执法活动的,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变卖、仿制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赠)予非执法人员。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辞职、被辞退、开除公职、调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因涉嫌违纪违规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或有其他不适宜、不需要着装情形的,不得着装。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退休的,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二条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要加强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