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232773L/2023-081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3-07-1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清理保留清单(3项)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
1 |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交通运输局 | 由交通运输局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许可证。电话:882619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核与开具 | |
2 |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交通运输局 | 由交通运输局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许可证。电话:882619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核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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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县公安局治安审批服务窗口 | 交通运输局 | 由交通运输局出具,到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治安窗口办理许可证。电话:8826197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审核与开具 |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取消清单(1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或政务服务事项 | 取消方式 | 取消时间 | 备注 |
1 | 公共交通车船证明 | 《纳税服务规范》 | 税务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局 | 纳税人办理公共交通车船减免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证明、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和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2019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