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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593615886A/2023-094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会议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8-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政发〔2023〕8号关于印发金乡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7 09: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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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DR-2023-0010002

金政发〔2023〕8号

金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乡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同意《金乡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乡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全县农村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接纳,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的设施(农户化粪池除外)。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设施运行维护主要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维护(不含住户内部污水收集系统)。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乡县行政区域内已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自然村)。

第二章  运维管理体系

第七条 建立以县政府为责任主体、镇街为管理主体、县级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八条 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采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和村级组织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县水务局负责统筹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各镇街负责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

第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县水务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组织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考核。

(二)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负责处理各类企业不达标污(废)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及处理系统案件;负责定期、不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将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

(三)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县、镇(街道)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并予以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规划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五)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职责做好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镇街作为管理主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村级组织、第三方运维单位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二)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登记造册,相关档案的收集、归档、信息资料上报工作。

(三)协调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四)负责监督从事农家乐(农家餐馆、民宿)、洗涤、美容美发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排放污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严禁农家乐、畜禽散养、小作坊等产生的污水未经预处理或超过处理能力的污水排入处理设施。

(五)配合做好对私接乱排、改接直排等不按规定排放污水行为,以及对侵占、损毁、拆除、封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六)配合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村级组织应在镇街的指导下,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组织村民自觉维护设施,不受人为破坏,共同做好处理设施资产安全和防盗工作,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二)做好新建房屋污水接入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农户自家厨房洗涤用水等接入设施运行情况,引导农户自觉管理户内至隔油井、街巷管网接入口段的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

(三)每村应落实一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员,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巡查、简单的故障排除,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镇街和第三方运维单位报告设施损坏等情况。

第十二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做好自家接户井、接户管的日常疏通和管理维护工作,自觉爱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时向村级组织上报自家接户管道、户用检查井等渗漏、堵塞和破损等情况。

第十三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依据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污水管网、处理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配备相应的办公用房、检测设备以及专业人员。根据服务范围,按照半小时运维服务圈的要求,建立区域运行维护队伍,具备进行应急抢修措施的反应能力。

(三)所承接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建立运行台账。制定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巡查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并按要求开展处理水量和进、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  运维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内容:

(一)污水收集管道:每月对污水收集管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检查,及时进行清渣清淤等日常维护,确保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杜绝违章占压、私自接管;对管道出现一般的漏、坏、堵、溢、露等异常现象,应尽快处理和修复;对管道出现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较严重问题,发现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导致管道堵塞、破损、断裂的,应及时向所在地镇街或县级主管部门报告,尽快修复。

(二)窨井、清扫口:每月进行一次巡查检查和清理,以免管井堵塞,确保窨井完好无破裂无渗漏,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夏秋季节每月对清扫口、窨井进行一次杀虫消毒;此外,还应检查窨井井盖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处理池:定期检查处理池检查孔、人孔及其他附属井口是否加盖,检查盖板的密闭性和牢固度,防止人畜跌入。发现盖板上有垃圾、污物、杂物等应及时清理,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换。处理池污泥每年至少清掏一次或排泥一次,清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电气设备: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水泵类设备应定期巡查,每年至少一次将潜水泵吊起检查潜水电机情况,长期不用的提升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对叶轮、闸阀、水泵进水口的堵塞物应及时清除,排除故障或更换水泵,恢复运行。风机类设备应定期维护,对于停止运行的风机应及时排除故障,及时加注机油,更换防尘膜,更换皮带或更换整个风机,恢复正常运行。电气元件设备应及时让专业电工检查,判断故障原因,恢复正常运行,严禁违规操作。

(五)电力电缆:每年应检测电机线圈的绝缘电阻,电缆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接线盒电缆线的入口密封是否完好,相色清晰,无破损,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设施完好,埋地电缆保护范围内应无打桩、挖掘、种植树木或可能伤及电缆的其他情况。

(六)水质管理:每周对进出水水质情况和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查检修,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七)人工湿地: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及时对植物进行收割,杜绝有机物及氮磷回流。一般的植物收割时间为上半年的3~5月份和下半年的9~11月份。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八)生态塘:定期检查生态塘调氧设施运行情况,及时保养维修,定期更换润滑油、储电或电转换设施,及时清理和整修护坡植被、绿化,做好入水口固砌设施的检查修复。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内容包括:

(一)做好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填写日常运行维护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水质检测报告;

(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运维范围、出水要求达到的标准、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巡检时间、工作人员、责任人、监督管理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公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其他维护工作内容包括:

(一)日常维护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别要注意防止跌入厌氧池。厌氧池下人清理时,需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二)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

1.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

2.熟悉维护管理设施(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3.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三)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及治理设施动态实时监控。

第四章  运维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根据各镇街运维协议金额并结合对各镇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考核结果,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复核工作。

第十八条 第三方运维单位在每半年开始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运行维护费用拨付申请”,属地镇街于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并出具初审意见。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属地镇街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县、镇(街道)根据县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予以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运行维护工作实行考核制,县级层面对各镇街的考核办法由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县财政局共同制定。

各镇街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考核办法由各镇街制定,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运维单位运行维护成效和拨付运行维护费用的重要依据。

运维单位考核结果由各镇街审核后向社会公示,连续三次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运维单位,给予清退。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量的确定:

(一)对污水进入处理厂/站及提升泵站模式的村庄采用终端设备流量计计量方式。

(二)对集中拉运模式的村庄采用村级运维管理员与第三方运维单位在污水出村运输前首次核定;镇级运维管理员与第三方运维单位在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卸车前再次核定的两次核定计量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确需全部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属地镇街报备,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属地镇街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污水拉运车必须定点装、卸车,按规定的路线限速行驶,不得在途中随意停留,严禁停靠于水库、河流等危险路段,禁止沿途倾倒、泄放、漏失污水。违者将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从事危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依法打击各类损害、危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 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

损失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金政发〔2023〕8号关于印发金乡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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